中山法院案例评析精粹
2010-3
法律出版社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
348
世界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是法律发展的趋势,在英美法系国家加强成文法制度建设的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将对判例的重视提到了新的高度。我国传统上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局限性在我国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表现越来越明显,迫切需要建立类似普通法系的判例制度以及时应对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指导司法实践的必要性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三五”改革纲要都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目的是更好地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维护法制的统一,减少社会上颇为非议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切实维护社会公正。中山市位于中国南部的珠三角中心地带,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发展迅速,司法实践中历来就有丰富的案例,近来我院审理的多起典型案件(如“人造美女”隐私权案、“打一巴掌赔偿5万元”的消费者权益案、如何认定暴雨洪水保险合同纠纷案等)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媒体采用,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案例评析没有系统化,法官办案的思路和思维得不到充分展现,不能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开发中山法院案例资源“富矿”,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示范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我市法院的案例编写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已累计向各级报刊杂志报送案例逾百篇,被采用数量也一直处于全省法院先进行列。为更好地利用这些案例,有效地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我们将近年来收集的案例评析进行整理并汇编成册,结集出版。 本书属于案例评析汇编,由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资深法官撰写。这些案例中,多数已被各级刊物采用,少数案例评析因各种原因尚未对外发表。本书将案例分为两大类,即民事行政类与刑事类。民事行政类共收录四十篇,刑事类共收录五篇。所收集的案例因所报送的刊物要求各异,在本书中体现的案例格式稍有不同。
民商事案例 1.中山凯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戴季嫦假冒土地使用权人登记物权确认纠纷案 2.如何正确认识和认定合同的效力——陈永安诉冯健州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 3.曹求玉诉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4.在审判实践中提防诉讼欺诈——中山市立力金属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利安制锁(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5.张平君诉中山市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6.李全庆诉中山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 7.梁会华与周锦新、中山市野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8.引发歧义的格式条款无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梁桂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9.中山市生生建材有限公司诉荷兰福尔波·亚麻油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荷兰福尔波·亚麻油材料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10.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诉梁志坚、李超武、中山市东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物业租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11.在他人胁迫下订立的合同可予撤销——关穗平与贾德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12.储户存折被克隆遭冒取的法律责任——评刘健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曹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13.刘百战诉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山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1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麦放宏诉被告中山东顺线业有限公司、李俊雄、梁醒波买卖合同纠纷案 15.雇员因履行职务超出雇主授权范围致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棣韶、孙少光与胥怀忠人身损害赔偿案 16.刘德早诉中山市南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17.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认定有过错——李满连、许告兰诉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18.李佳诉彭易水、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19.定作人、雇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确认与承担——李太祥与李领春、刘干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蒋伟明与中山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及其古镇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1.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互联通享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载信息侵犯名誉权纠纷 22.袁行升诉黄志锦销售冒牌手机索赔案 23.冒用商品条形码的法律保护问题——黄棣如诉广州市番禺区番泰商行冒用商品条形码侵害民事利益赔偿纠纷案 2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郑观权、赖杏林、丘洪华等与中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 25.梁锡念与中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石岐区分公司、中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 26.龙晓慧诉中山市浩晟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市佳韵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案 27.错过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赵某诉中山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28.婚前个人债务婚后立据但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仍为个人债务——蔡健铭与邓达钊、卢志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29.郑东锐诉冯铨枝不当得利纠纷案 30.赵翠英诉叶泳春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31.唐孝武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2.中山市三乡镇志来鞋厂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纠纷案 ——“弃车逃离现场”是否成立保险免责实务探析 33.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梁妙霞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4.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外当事人的抗辩不得对抗持票人 ——王晓杰诉中山市古镇天豪纸类包装彩印厂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35.发现权的权利实现与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李敏诉季明芳发现权纠纷案 36.中山市莎丽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诉吴维银、中山市石岐区凯撒洁具厂和叶江涛等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 37.盗版软件持有人也须承担赔偿责任——张文清、张明杰诉毕志强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侵权复制品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38.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商标注册申请权应得到司法保护——评中山市天隆漆业有限公司与鲁杏文商标注册申请权纠纷案 39.株式会社JCD请求承认与执行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4—10号仲裁裁决案行政案例 黄胜明不服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告行为及行政赔偿案刑事案例 1.被告人李某军、赵某故意伤害案 2.正确区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徐向前等人职务侵占案 3.年迈被告人林锦棠故意伤害胞弟案 4.被告人陈邦雄故意伤害案 5.文欢棠被控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本案属于物权确认纠纷。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法院能否受理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但如何确认物权没有规定。确认物权的规则是什么?确认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笔者针对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加以分析。一、关于法院对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管辖《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争议当然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与内容纠纷,故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只能由人民政府主管;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而没有规定只能由人民政府处理,《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并不矛盾,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只能选择一种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其立法目的重在加强对土地行政管理;而《物权法》是民事法律,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因此,两者的受理范围不尽相同:《土地管理法》中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权属没有争议,而对土地四至、是否越界、实际面积与登记是否一致等发生争议,而这些争议只有经人民政府测量对比才能确定,故这些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之间因权属发生争议,不涉及人民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平等主体之问的民事纠纷,应适用裁判规则加以解决,因此,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中山法院案例评析精粹》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中山法院案例评析的也不错
值得推荐给中山律师.但案例还偏小了,应纳入更多的经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