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刑罚限度
2010-4
法律出版社
唐煜枫
224
194000
无
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学经历了60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变革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趋向成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些深刻变化和辉煌成绩,充分印证了中国法学对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贡献。如今,法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最主要的话题之一,法治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法学已经在向中国的“自主性”及法学的中国范式与中国体系发展。 进入21世纪,当我们置身于全球化的背景中,深入思考法治及法学问题时,我们发现有越来越多的影响因子是上个世纪所没有直面的、至少是没有成为影响法治基本内涵与构建的主要因素,比如环境问题、科技发展、公共卫生、金融危机、外汇储备、裁军与反恐,等等,而今已成为决定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适应鲜活的社会现实、回应大干世界的变化,法律在行动,法律在前进,于是出现了全球治理结构与法治文明演进、国际规范与价值的重塑、非政府组织对法律规制的介入、基于国际义务的国内法修复,等等。在中国社会进程中长期形成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制实践路径均遇到来自新世纪社会问题的挑战。它使法学研究始终面临变革和机遇。
言论自由对公民个人价值的实现、民主政治的运作及真理的发现等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它还是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其现实的实践状况至关重要。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为数不少的以言论表达为基本或主要行为方式的犯罪,诸如各种煽动型犯罪、妨害名誉犯罪、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和有关淫秽物品的某些犯罪等。刑法中的这些规定无疑构成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并规制着那些滥用了这项自由或者行使自由超过合理限度的行为。但正是由于这些规定的存在,刑法也可能会成为钳制言论自由的利器。在上述这些犯罪的司法适用中,一旦处罚范围过宽,将直接影响到言论自由的具体实现。 针对于此,本书作者所秉持的基本观点是:对于此类犯罪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只局限于刑法范畴的思考,而必须引入宪法规范和理念,刑法上的判断结果只是最终结论的落脚点,而绝不能以此代替全部的考量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注重对相关条文进行合宪性解释。在具体的司法判断过程中,不可一味强调对刑法法益的保护,而应力求在刑法法益与言论自由之间达成妥当的平衡关系。 作者意图在刑法具体犯罪的研究中引入宪法视角,期望能探索到一条保障刑法在适用过程中能以宪法正义为准绳,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社会正义的路径。
唐煜枫,辽宁沈阳人,1973年2月出生。先后于1995年、1998年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至今在辽宁大学从事教学工作。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
导论第一章 言论自由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言论自由概述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 二、言论自由的性质 第二节 言论自由的价值 一、学说概览 二、维护和促进自我实现的价值 三、民主政治的前提和重要保障 四、推动知识的进步和真理的发现 五、促进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三节 言论自由的限制 一、绝对主义理论 二、相对主义理论 三、对言论自由限制的限制第二章 言论自由与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及其演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早期理解——形式主义立场 二、罪刑法定原则内涵的演变——形式和实质相结合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一、宪法与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与言论自由的刑罚限度第三章 言论自由与刑法中相关法益的冲突 第一节 言论自由与刑法中相关法益冲突概述 一、法益概念的引入 二、法益冲突问题概说 三、言论自由与刑法中相关法益冲突的表现 第二节 我国刑法对于相关法益冲突的解决 一、立法规定 二、司法实务第四章 冲突法益间划定界限的实体法理论和方法 第一节 划定界限的法律原则 一、比例原则 二、利益衡量原则 第二节 划定界限的关键范畴 一、刑法中言论之行为性的确定 二、容许的风险第五章 煽动型犯罪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第一节 煽动型犯罪概说 一、煽动型犯罪的概念 二、煽动型犯罪的构成特征 三、煽动型犯罪的形态 第二节 煽动型犯罪与言论自由的界分 一、煽动型犯罪中法益侵害危险的判断 二、煽动型犯罪的处罚例外——人大代表的言论第六章 妨害名誉犯罪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第一节 妨害名誉犯罪概说 一、妨害名誉犯罪的概念 二、妨害名誉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节 妨害名誉犯罪与言论自由的界分 一、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 二、我国现行立法下之合理界分的方法参考文献
我认为,从合理解释宪法从而使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尽量发挥其作用的角度而言,对言论自由的解释实质上大致相当于理论上界定的表达自由的含义。但是,毕竟表达自由不是宪法中的表述,所以还是使用言论自由的提法,但赋予其表达自由的所有内涵。实际上,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虽然在宪法的措辞上与言论自由是分别规定的,但实际上它们是以较为特殊的形式表达意见、想法,都是较为狭义上的言论自由的延伸。可以视为广义上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 当然,如此一来,这里必然会面对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岂非是同宪法中的其他规定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叠、其他规定还有没有独立意义的责问。事实上,有的学者正是从这种考虑出发,对言论自由进行限缩式的界定。对此问题应这样理解,宪法从不同角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被其分别规定的基本权利间完全可能存在只是角度不同而其实质内容有重合的状况。如言论自由之外,宪法又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这些权利必然表现为公民以口头、书面语言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其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看法、意见,这正是言论自由所包含内容之一部分。与言论自由相比,只是对言论内容和所指向的对象有其特殊强调之处。又如,集会、结社是集体地以语言或其他方式表达观点、意见的自由,它只是以特定方式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所以,基本权利间存在竞合关系并不奇怪。而且,这种竞合并没有使相关权利失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无
《言论自由的刑罚限度》是我的硕士导师的博士论文,受益匪浅
表达专业,内容也很有创意,对现实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学到一些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