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2010-4
法律出版社
张榕
327
247000
无
迄今为止,尚未求证厦大法学院是不是距离大海最近的法学院,只知道近得抬眼一望就看见惊涛骇浪,俯身触摸就是温柔的海滩;尚未求证厦大法学院是不是享受阳光最充裕的法学院,只知道所有的教师工作室都是向南面海,从日出东山的那一刻就开始接受阳光的恩赐,即使在黄昏的瞬间,也能收揽最后一缕光芒!海纳百川,自然会赋予她宽广浩瀚的胸怀;阳光普照,更使她天生充满了博爱与无限生机。厦大法学院就是在大海与阳光的厚爱中悄然迎来了八十周年华诞,更为欣喜的是伴随生日庆典的到来,厦门大学法学学术文库犹如一个新的生命宣告诞生!翻开厦大法学院八十年的历史画卷,值得回眸和感慨的片段有很多:1926年6月,厦门大学设立法科,下设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系。1930年2月,厦门大学改科为院。1934年6月,法学院与商学院合并为法商学院。1937年底,法商学院中的法科停办。1940年复办法律学系。1950年,厦门大学文学院、法学院合并为文法学院。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法律学系再次停办。1979年法律学系再次复办。1984年12月,法律学系与哲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成立了政法学院。1998年9月政法学院正式更名为法学院。直至2003年11月,才在法律学系的基础上组建了现在的法学院。从某种意义上讲,厦大法学院的历史就是中国近现代法律发展历程的缩影:她命运坎坷,多次起落于创办、停办、复办的变化之中;她成长曲折,在不同的阶段分别与文学、商学、政治学联姻,以文法学院、法商学院、政法学院的姿态出现。这看似厦大法学院的悲哀,抱憾于以往多年未以能独立的法学院实体和学术形态面世,却无意中塑造了厦大法学院所拥有的海纳百川的气魄与心存千智的人文品格。古人云: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告别了沉重的历史,迎来了灿烂的今朝。自1979年厦门大学复办法学专业以来,经过两代法律人二十余年的奋斗,法学院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厦大法学院得到飞速发展。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坚持以“学术建院、民主治院”为宗旨,法学院在创造民主和谐的工作氛围的同时,更致力于提高科研水平,提升学术品位。厦门大学法学学术文库的建立就是一个良好开端和鲜明的例证。她的问世,不仅是献给法学院八十诞辰的贺礼,更意味着“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虽不足回报八十年中为法学院的今天做出卓越贡献的前辈,却能激励为法学院的未来努力开创的新人!八十华诞,对于自然人来说意味着饱经沧桑,已近暮年,但对于法学院而言,则彰显出丰富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而法学文库的诞生犹如新生的婴儿,代表着新的起点,预示着新的希望。
《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以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为分析基础,从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调查取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证据能力确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证明力判断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事实认定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制约机制等七个方面对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论证,并结合诸多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提供建设性建议,并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该问题进而作更深入的探讨。 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司法能动性,我国法律虽然从来不愿直面司法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但在事实认定中,从举证、质证、到认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无所不在,贯穿始终。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法官对各种证据进行主观评价的过程。因此,如何赋予法官在事实认定中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以更好地发现真实又通过合理的检验机制以有效地抑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我国立法与司法面临的重要难题。
张榕,1964年5月生,法学博干,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改革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经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
导言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框架与内容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第一章 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概述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内涵的界定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 第二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础 一、法律秩序与个案正义之衡平 二、客观规则与主观判断之互补 三、社会发展与法律成长之和谐 第三节 我国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权运行的现状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模式选择第二章 司法过穗中的事实认定 第一节 事实认定概述 一、事实认定之于司法裁判 二、事实认定的主体与模式 三、事实认定的发展路径 第二节 影响事实认定的因素 一、诉讼模式 二、社会认知背景 三、诉讼成本 第三节 事实认定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之界定 一、案件事实真实的理性定位 二、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因素 三、事实认定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作用的具体范畴 第三章 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立法例 二、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实务运用 三、证明责任的倒置 第二节 证明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法官自由裁量之理性认识 二、法官自由裁量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第三节 证明责任分配自由裁量规则的实务运用 一、钱某诉屈臣氏名誉权赔偿案 二、陈某诉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赔偿案 第四章 调查取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极 第一节 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之发展迸路 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三、《民事证据规定》所确立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节 现行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运行之成效 一、“城市规则”在农村运用之水土不服 二、司法能动性的过度谦抑强化了僵化司法的现象 第三节 调查取证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配置 一、调查取证中法官保有自由裁量权的现实基础 ……第五章 证据能力确定中的汉官自由裁量权第六章 证明力判断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第七章 事实认定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制约机制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在大陆法系,由于理性主义的成文法传统,长期以来法官造法一直被视为异物,在理性主义观念之下,法官只应探求法律意思,寻求法律理由,只需依“概念而计算”,或纯粹的逻辑推演,无须也不应当进行目的考量、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法官完全可以从一个“法律体系”中逻辑地推出所有法律规范,从而解决纠纷。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思想观念的改变,1794年普鲁士法所设想的那种通过大规模立法来阻止法的发展的企图,在今天已变得越来越不现实了,而在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下,法官造法在大陆法系已不再被视为异物,法官造法在整个法源中有了一席之地。德国著名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指出,对广为接受的法官造法的正当化基本原则虽仍有若干值得商榷之处,但并不存在太大的异议,法官造法在所有法秩序中都是必要的,而其核心在于造法的界限问题。因此,他主张通过将尊重方法论作为造法的必要前提、造法的行使必须是慎重且抑制的、法官造法的发展过程中应有辅助原则(如优先考虑法律的条文解释、立法者的意思以及现行法律构成、造法必要者负有对其主张的证明责任等)、尊重根据程序法上的规定而产生的界限等四个方面来对法官造法进行必要的制约。司法能动抑或司法克制选择之困难在于其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不同的问题。从严格的守法主义角度出发,人们期望法官释法而非变法,法官永远的当务之急,必须是寻找规则,表达对法律和法治的忠诚。
本著作是根据我的博士论文《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修改而成的。2006年,当我已晋升为教授之后,我选择了报考博士研究生,尽管3年既为教师又为学生的生活繁忙而辛苦,但当博士论文完成之际,我的内心却充满温暖。一直以来,我都对生活心存感激,虽然在生活中我们可能要面对不断的挑战和挫折,亦可能遇及许多我们一度以为无法克服的难题。但是,正是这些挑战、挫折和难题使我们了解了人性的坚韧与自身的潜力。在生活的磨练中,我们不但收获了自信与进取,也收获了包容与乐观。感谢我的导师齐树洁教授,正是他引领我进入民事诉讼法学这个充满哲理而又具有广阔视野的领域,他对专业的执著与勤奋不但使厦门大学法学院的诉讼法学硕果累累,亦是我们前行的目标。我能够在专业成长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得到齐树洁教授的指点与引领,是我人生的一大幸事。我在专业上所取得的所有成绩,都得益于导师不断的鼓励与无私的帮助。
《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为厦门大学法学学术文库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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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收到,还没来得及拆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