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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驭庭审

沈志先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沈志先 编  

页数:

360  

Tag标签:

无  

前言

  古往今来,公正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和司法的永恒主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数量多发、诉求多样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及对公正的期待日益增强。  司法公正应该是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的有机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既要注重司法的实践性,即通过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来实现司法的基本功能;还要注重司法的思辨性,即立足审判实践,加强理性思考,使每一个司法个案的解决,既符合政治方向又符合法律规定,既体现法律精神又体现社情民意。这就要求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应当是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娴熟的司法能力和精湛的法律素养,能够不断适应司法新形势,解决司法新问题,善于思考、善于总结、充满睿智的群体。  早在2004年,上海法院就曾编写了《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作为全市三级法院法官集中系统轮训的教材,该书为提高上海法官的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人民法院在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有新的思考和新的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借鉴《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编写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纂《法官智库丛书》,其编纂出版的过程,是法官智慧集聚和传承的过程,是法官的法学素养、司法技能与司法经验自我总结提高的过程,也是法官的知识储备自我更新的过程。“丛书”的出版将有利于法官群体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以造就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官队伍。  《法官智库丛书》这一名称,标志着这是一套实践型开放性的学术著作。所谓实践型,是指该“丛书”由上海三级法院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资深法官编写,选择驾驭庭审、诉讼调解、法律适用、证据规则、自由裁量、知产审判、文书制作等系列性的实践主题进行总结,凸显了立足法官审判需求,回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要求的实践特色。

内容概要

本书按照由一般到特殊、由整体到局部的逻辑顺序,充分论述了驾驭庭审的要点和经验。首先叙述了庭审的阶段、作用、要素、原则以及法官在总体上应把握的庭审驾驭能力,介绍了不同国家的庭审模式,分析了我国庭审方式的发展变化。之后,本书按照刑事、民事和行政不同的诉讼类型,介绍了各自庭审的驾驭要点。该部分的内容是本书的重点所在,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简易程序和特定类型案件的庭审则另辟章节详述,力求体系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其次,有机融合了庭审技能经验和对庭审程序性事项的具体处置方法,力求规范性和操作性的统一。最后,对一些庭审中的疑难或者前沿问题,依据法理和实践经验进行了分析。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国外庭审模式述评 第三章 我国庭审房市的发展第二编 刑事案件庭审的驾驭 第一章 庭前准备阶段 第二章 开庭审理阶段 第三章 证据审查阶段 第四章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庭审驾驭 第五章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庭审驾驭 第六章 特定类型案件的庭审驾驭第三编 民事案件庭审的驾驭 第一章 庭前准备极端与审前程序 第二章 开庭审理阶段 第三章 指导与释明 第四章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庭审驾驭 第五章 特定类型案件的庭审驾驭第四编 行政案件庭审的驾驭 第一章 庭前准备阶段 第二章 开庭审理阶段 第三章 证据和依据的审查 第四章 指导与释明 第五章 特定类型案件的庭审驾驭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简缩后记

章节摘录

  三是重视证据作用。传统审判以口供为中心,将口供作为审判的依据,法官甚至动用刑讯以取得口供。新的审判方式改‘革强调法官须以证据定罪,而证据必须在法庭之上核验后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对证据的取得和庭审中的运用等,新的法律都作了相应规定。四是规定律师辩护。重视发挥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允许原被告双方聘请律师出庭,经许可后当庭与对方对诘。五是维护合法权益。规定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保护当事人人身自由、平等使用证人作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损害者要赔偿等内容。④清末的这些立法实际上已经向传统审判方式宣战,是一场前所未有的改革。  (二)民国时期审判制度与审判方式  20世纪的中国社会以1911年辛亥革命为标志,揭开了民国时代的序幕。旧的社会统治类型被废除,而代之以新的具有西方特色的政治架构。政治革命推动了法律与司法的转型与发展。辛亥革命时期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按照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来安排国家司法体制。一是规定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二是规定了法院的职责及其法律依据,即“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三是建立了公开审判制度,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碍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四是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五是强调法官的职业保障,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②其后的北洋政府在司法制度的改造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到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国现代法制已经初具雏形。  南京国民政府有关审判制度的一系列立法,设计和架构了民国时代中后期司法领域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无论是法院组织法还是民事、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都做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院组织系统。法院组织体系涉及普通法院、特种刑事法庭、军法会审和行政法院。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宪法”体制,专门设立司法院,由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官吏惩戒委员会组成。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审判机关,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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