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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联法规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186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条【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适用范围】 第五条【基本原则】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 第九条【调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追究时效】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强买强卖、强迫服务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侵犯通信自由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船舶擅进禁、限入水域或岛屿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违法出租房屋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违法典当、收购的处罚】  第六十条【对妨害执法秩序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妨害文物管理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第七十条【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涉及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及处罚】  第七十二条【毒品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七十三条【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 第七十八条【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严禁非法取证】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关于传唤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询问地点、方式及应当遵守的程序】 第八十六条【询问中的语言帮助】 第八十七条【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 第八十八条【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综合 文体、娱乐场所管理 涉黄、赌、毒处理 社会秩序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劳动教养 争议处理

章节摘录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第二十五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二十七条[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第二十八条[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及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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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写的还挺详细!就是纸张很粗糙!我觉得还是挺适合初学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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