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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洪海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洪海林  

页数:

252  

前言

  六十周年,六十部作品。  2010年是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华诞。为总结办学经验,醇化学术氛围,凝聚西政情缘,学校定于2010年9月19日至20日举行六十周年校庆活动。经过认真筹备和严格筛选,我们谨向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呈上自己的作业——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  这六十部作品,集中体现了西政学术的传承和创新。全套文库共分为四个系列和两个单品,简称为“4+2模式”:即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学子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和西南学术大讲堂(此次共收录13部)四个系列,共计58部作品;另有《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各1部。各个品牌项目在持续性出版中通过六十周年校庆活动得到整合和提升。其中,“学术文库”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哲学等多个领域;“博士文库”则集中展示我校近年来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水准,此次入选的15部作品皆为各自学科和领域中具有问题性、前瞻性、深刻性和现实性的研究成果;“学子文库”的作者主要来自1980级西政校友,意在同时纪念他们入学三十周年;“学术大讲堂”则汇集了西南法学论坛、金开名家讲坛、名人论坛及我校教师的精彩讲座,将声音固化为文字,将瞬间凝结成历史。《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两书,是西政对于自己及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历史的一次认真整理和回顾。

内容概要

这六十部作品,刻录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西南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发出的一种声音、沉淀的一种思考,与时人共鸣,更让后人知晓并体悟一代又一代西政人为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与人民的福祉,负责任地思考过什么、呼吁过什么。这是西南政法大学为建校六十周年所提交的一份学术答卷,也是西政人为中国民主法治发展献上的累累教研果实和片片赤诚之心!  我们真切地期待着学术界对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进行庄重批阅。更真切地期盼当下和未来的读者们细细品味、神思交游,一同探索、领悟中国法学教育、中国法治建设、中国社会发展的理念和正道!

作者简介

洪海林
  男,1997~2007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先后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导论:信息时代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危机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困境 三、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视角与路径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一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人格权解读 第一节 人格权理论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自然人人格权理论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概述  二、前个人信息保护时代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确立  三、自然人人格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  四、自然权利论与法定权利论的融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定化  五、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的博弈:个人信息保护的新发展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  一、隐私权之理解前提:法律概念与法学的非本质主义  二、隐私权之理解  三、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美国法的视角 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与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及其精神基础  二、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与一般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造法功能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节 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决权  一、自治自决与信息自决  二、信息自决与个人信息保护:德国法上的解释  三、从隐私权到信息控制权:日本法上的解释  四、信息自决权之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财产权分析 第一节 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交互发展:个人信息财产化的理论前提  一、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之发现  二、人格型无形财产:个人信息的“财产正当性”解释  三、人格权与财产权交互发展语境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节 个人信息财产化之现状及其合理性之争  一、个人信息财产化之现状  二、个人信息财产化之批判  三、个人信息财产化合理性之证成 第三节 个人信息财产化的法律规制  一、自上而下的路径  二、自下而上的路径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第一节 相关国际组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二、联合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三、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四、亚太经合组织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第二节 相关典型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一、美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二、德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三、日本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第三节 我国台湾及香港地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二、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第四节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及理念比较小结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概述  二、权利基础论的个人信息保护  三、正义基础论的个人信息保护  四、欧美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与理念分歧之小结及启示第四章 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分析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范畴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二、个人信息的类型  三、个人信息主体  四、个人信息控制人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限制收集原则  二、信息质量原则  三、目的特定原则  四、使用限制原则  五、安全保障原则  六、公开原则  七、个人参与原则  八、责任原则 第三节 信息主体的权利  一、个人信息权利概述  二、个人信息查阅权  三、个人信息更正权  四、个人信息封存权  五、个人信息删除权  六、个人信息收益权 第四节 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与传递  一、概述  二、个人信息收集  三、个人信息处理  四、个人信息利用  五、个人信息传递 第五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责任体系  一、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的国家赔偿责任  二、非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 第六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制与自律机制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制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机制第五章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代结论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  二、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信息控制人自律机制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机制  五、小结 第二节 相关法律草案(或建议稿)的述评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述评  二、若干民法草案(或建议稿)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述评 第三节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关于立法理念与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关于若干基本范畴的厘立  三、关于具体制度的设计  四、关于若干特殊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的关系处理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伦理人格主义:一般人格权的精神基础  拉伦茨先生指出,对我们的整个法律制度来说,伦理学上的人的概念须臾不可或缺。这一概念的内涵是: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任地决定他的存在与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这一伦理学的人的概念,系统地反映在康德所创立的伦理人格主义哲学中。在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看来,人正因为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人”,因此他本身具有一种价值,即人不能作为其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人具有其尊严。从中我们可以推论: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任何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害他的生存和他的私人领域;相应地,每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人也都必须承担这种尊重他人人格及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对此,黑格尔作出了精辟的论述“所以法的命令是:做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这是任何发达法律制度中应有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也是德国《基本法》第1条所明文规定和强调的。我们知道,德国一般人格权理论创立的依据正是《基本法》的这一规定。如此,一个完满的逻辑推理得以形成:德国《基本法》关于人的尊严的规定的深刻基础在于伦理人格主义哲学,引申自《基本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理论没有理由能够游离于伦理人格主义这一精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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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写成,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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