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丛(第46卷)
2010-10
法律出版社
梁慧星 编
676
《民商法论丛》宗旨: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本卷为《民商法论丛》第46卷,涉及民法基础、物权法、侵权法、域外法等,特别收纳了经典文章法国民法典草案引言,以及翻译了国外民法典、侵权法的相关重要资料,较具参考意义。
【专题研究】 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 从过失相抵到可归责性相抵 定作人侵权责任研究 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 严格监管还是投资自由——主权财富基金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看门人机制与公司治理——从安然丑闻到金融危机的监管反思【民法基础概念】 无体物流变考 孳息概念研究 比较法视野下的“所有权”【民法经典】 法国民法典草案引言【物权法研究】 狭义民法解释的目的与方法——以《物权法》第106条的解释为例 《物权法》第142条与第106条是物权行为理论的体现吗——以房屋登记为视角的探讨【域外法】 美国不动产登记法导论 意大利法中的不动产一物二卖问题探析 非西方的法律模式与ADR:中非经贸关系的法律策略【资料】 奥地利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 德国《民法典施行法》(节录) 美国代理法重述(第三次) 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之责任
插图:当我们根据功能的需要而设计一个人为系统时,应遵循下列思路,即首先考虑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功能,即我们设计系统的目的,然后决定系统的结构设置,进而配置各具体要素。最后还要根据系统运行中信息的反馈,不断调整各要素的地位,优化结构,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我们的目的。如本文试图建构可归责性相抵的系统,系统的功能在于损害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分担,所以笔者在下文中将列举一些考量因素;法官在适用可归责性相抵时,可以通过对这些考量因素的综合衡量,从而进行分担。第三,风险归责与过错可归责性相抵的思考路径。首先,综合考量划定风险领域之各考量因素从而划定风险领域,根据已划定的风险领域确定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风险转化为损害现实发生的概率。这里有关风险领域的考量因素,学者观点不一,考量因素越来越多地从单一的向多元化、开放性、弹性化的趋势发展。如原先常以报偿责任主义、危险责任主义、原因责任主义、具体的公平责任主义等单一的理由作为风险领域划定的依据,而后逐渐出现同时运用多种主义来解释风险领域。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乃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至其理由,归纳为四点: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在某种程度上仅该所有人或持有人能够控制这些危险;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系正义的要求;因危险责任而生的损害赔偿,得经由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②笔者赞同叶金强教授的观点,综合考量诸如利益获取、损害分散的可能性、风险的开启和维持、风险控制的可能性、合理信赖、被害人自我保护的可能性和其他因素来划定风险领域,从而建构起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体系。
书很好,梁教授的书值得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