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公司法中股东权制度研究
2010-11
法律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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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历来是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议题。在这一关键时期,中国的传统法制发生了根本变动,在中国社会延续达两千年之久的中华法系解体,以西方近代法制为模板,符合大陆法系传统,以部门法分立为基本形式的近代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来。这个过程从20世纪初开始到20世纪40年代结束,跨经三届近代政府,并伴随着近代社会的剧烈变动。由于传统法制与近代法制之间的差异巨大,两者背后的法制传统迥然不同,因而在法制近代化这一过程中蕴涵着诸多变化之处。在近代法制变革的研究中寻找到法律文本的变动之处,并考察上述变动内容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是富有意义的研究课题,这一话题重要意义的来源在于社会与法律的互动关系,移植法本土化问题的现代持续性,也就是说,针对社会发展所提出的法律变革需要,利用外来法律文明成果推进法律的变动过程,外来法律文明成果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中所受到的社会影响及其本土化过程都是在现代社会的法律发展中会遇到的棘手问题。正因为如此,探讨近代中国法制变革中法律文本如何通过借鉴外国法律文明得以变化以及变化的法律文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怎样的适用将有利于今人反思传统,总结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历史的一页虽然翻过,但反思仍需继续,从而指引着后人纠正错误,在正确的道路上继续前行。
股东权制度在近代公司法中的确立是中国近代法律进步发展的显要标志之一。本书以近代中国股东权制度所依托的法律规定与各种社会因素在立法环节与法律适用环节的互动为核心主线,以股份有限公司中商人股东权的实现状态为主要论述对象,从理论基础、历史基础、法律文本、微观权利运行状况和宏观权利运行状况等角度出发,较全面地展现了近代公司法中一个复杂多样的权利体系在近代社会中艰难实现的过程。
夺彤,1980年10月生,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成员。200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与外国法制史专业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中国法制史专业博士学位。曾在《北方论丛》、《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译有《法院——比较法与政治学上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主要研究领域为英美契约法史、中国近代公司法。
前言导论 一、论题解析与研究内容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一章 股东权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股东与股东权 一、股东的特征 二、股东权的性质 三、股东的利益诉求与股东权的实现 第二节 公司韵特征与股东权保护 一、公司的自治性与股东表决权的保护 二、公司的营利性与股东分红权的保护 第三节 股东权制度中的权利平衡机制 一、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 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平衡——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第四节 本章 小结第二章 近代公司法颁布前清代的股权习惯和股东权实践 第一节 清代股份合伙制中的股权习惯 一、股份合伙制能对近代公司股东权实践施加影响的原因分析 二、清代股份合伙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清代股份合伙制的总体特点分析 第二节 近代公司法颁布前官商“合作公司”中的股东权实践 一、对官商“合作公司”的界定及其研究意义 二、官商“合作结构”的出现原因及对商人股东权的潜在影响 三、官商“合作公司”对商人股东权的确认和维护 四、官商“合作公司”中商人股东权受损状况的表现 第三节 近代公司法颁布前商办“公司”股东权的运行状况 一、近代公司法颁布前商办“公司”的发展状况 二、对商办“公司”股东权运行状况的考察——以大生纱厂为例 第四节 传统股权习惯与近代公司法颁布前股东权实践的潜在影响 第五节 本章 小结第三章 近代公司法案中的股东权制度第四章 近代公司法股东权制度中分红权债权化倾向之实践强化第五章 近代公司法中的股东表决权平衡机制及小股东弱势表决权地位的实践现象之研讨第六章 近代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制度对公司实践的作用第七章 社会因素对近代股东权制度运行状况的影响参考文献 一、史料汇编 二、中文著作类 三、中文论文报刊类 四、外文原著论文类后记
(三)博士论文在法律史学界尚无以近代公司法股东权制度为专门研究对象的论文,但已经有数篇以近代公司法和公司制度为研究对象的论文,从法律史学的角度对近代公司的实践进行了历史审视,对与近代公司法发展相关的史料进行了较全面的整理,对近代各时期公司法文本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条文内容、历史评价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这些博士论文主要包括:蒋燕玲的“近代中国公司法律移植及其效果分析”,对近代公司法在法律移植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魏淑君的“近代中国公司法史论”,对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颁布的四部公司法案进行了全面的研讨和阐释,对各部公司法案出台的历史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实施情况、历史地位及立法缺陷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将近代公司立法的全貌完整地展现出来,并针对现今的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历史的启示。其中,对某些股东权能在公司法案中的变化进行了说明,如指出了股东表决权规则在1946年《公司法》中的变动情况。郭瑞卿的“略论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将全文分为理念篇和运行篇两个部分。在理念篇中,从理论的高度论述了中国近代公司组织的产生和公司治理结构确立的必然性。在运行篇中,揭示了公司实践中近代中国公司制度及其治理结构的运行情况和特点。江眺的“公司法: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从近代公司法发展中的一个矛盾主线——官商博弈角度对公司法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讨论。
2003年我怀着激动而热切的心情踏人了法律史的研究领域。此后6年,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学习外国法律史与中国法律史的硕博课程。依托于上述研究兴趣和学习基础,我在选择了近代公司法作为主要的研讨对象,并完成了本书。本书的写作离不开学习路上良师益友的殷切指教。感谢中国人民大学的曾宪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张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教研组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教研组各位老师的细心指导,正是老师们的引领使我进入了法律史的研究课堂,并将其作为终身的事业而不断努力。在本书的出版过程中,笔者得到了法律出版社薛晗编辑的悉心帮助,她细致的阅看书稿,提供诸多有益的修改意见,没有她辛苦的工作,本书无法顺利出版。2009年,我进入华东政法大学工作,在这短短一年时间里面,华东政法大学的领导和老师对我的科研工作支持甚多,本书也得到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建设项目的支持,在此表示深切的谢意。
《近代中国公司法中股东权制度研究:以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为中心》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