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2010-10
法律出版社
法律考试中心 编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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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土地用途]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守法义务、检举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奖励]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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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犹豫了很久是买这本还是“飞跃版”法条随身查,买来后觉得很不错!查找携带都很方便,推荐!
这本书用起来很方便,随身带
内容没有可说的,就是装订的不是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