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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苑(第3卷)

张育军,徐明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张育军,徐明 主编  

页数:

853  

前言

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球新兴市场的重要代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截至2010年三季度,上市公司数从1990年成立之初的8家发展到885家;股票总市值16.52万亿元(2009年我国GDP为33.54万亿元),排名全球第七;股票成交金额、筹资额分别排名全球第五、第三;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约9582万户。资本市场的建立、运行和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持和保障。法治强则市场兴,法治弱则市场衰。这是为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实践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客观规律。早在1995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五周年之际,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来所视察,提出了“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个字,确立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方针,其中“法制”排在首位,“监管”、“自律”、“规范”与“法制”也密不可分。

内容概要

《证券法苑》深入剖析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积极探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选题范围包括:证券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的法理研究,资本市场法治发展动态研究,资本市场监管的法律研究,资本市场创新的法律研究,资本市场典型法律案例研究,境外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研究等。

书籍目录

总序 加强法治研究,推动法治建设,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序 优化资本市场法治生态环境,增强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卷首语[理论前沿] 谁需要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交所上市主体/产品的结构性改革 中国公司上市的地理与治理 ——对证券市场行政治理的再阐释[热点追踪] 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初步研究 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初探 天使还是魔鬼? ——对冲基金积极主义在公司治理中的利弊分析及在中国前景之展望 从PE腐败问题看后危机时代的中国资本市场监管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路径探析[立法专论] 市场公平进路下的内幕交易立法改革 ——以行为构成体系为中心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受托人地位的探讨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中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 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评价体系研究 对《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重估与修订建议[证券监管] 金融创新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基于对“金融管理成本过高”与“金融创新过度”的法律分析 论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正当程序的有限性 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证券监管理念的历史审视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初评 后金融危机背景下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发展[司法实践] 我国公司高管勤勉义务之司法裁量的实证分析 权证信息披露中证券交易所的民事责任认定 证券交易所与登记结算公司责任机制的展开 ——基于法学与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法制评析] 问题券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之审思 ——在资本市场法治化的拷问之下 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问题探析及解决思路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形态评析及完善 境外股权交易反避税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评国税函[2009]698号文[制度研究] 证券回购交易法律与会计定性的冲突与妥协 ——对雷曼“回购105”事件的解读与反思 我国上市公司借贷规制的再思考:禁止借贷得与失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模式的 新思路:抽签 关于电子化簿记式证券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论类别股和类别权:基于平衡股东利益的角度 预重整制度及其对上市公司拯救的效应 我国金融破产制度立法刍议[市场观察] 资本市场的宪政之维论纲 ——我国资本市场恢复和发展的宪政意义初探 地方政府与企业上市 论我国三板市场的功能定位与基本格局[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法律难题 ——以“华源股份”重整为例. “华夏建通”短线交易案相关法律问题评析[域外法制] 模糊的边界:析美国证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融合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借鉴 选择性披露的管制与内幕交易法的演变:基于美国《公平披露条例》的研究 境外市场“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及其启示 解读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9年最新修改 香港证券主板市场停复牌制度浅析 ——兼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比较稿约

章节摘录

(4)公开交易企业的结构性反思如果回顾历史,在证交所诞生初期,证交所并不仅仅为大公司而存在,也为小公司提供权益交易的机会。那时,交易所的核心功能是名副其实的“证券交易”。发展到今天,在一切追求“大即是好”的理念下,小公司已被排除在证交所之外,这一点甚至还得到了广泛的规则支持。我们今天需要反思这种“以大欺小”的制度结构。证交所仅为大公司而存在,@或者仅为公开发行公司而存在,是一种落后的观念。企业本身是在动态发展的,现在的大公司,可能曾经是小公司;现在的公开发行公司,也可能曾经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大公司不一定就是道德的楷模,大公司也不一定增加了证券市场的安全性。相反,现今流行的制度结构,属于人为制造了不公平的竞争起点,不利于企业在全球展开竞争,证交所没有充分理由仅为大公司而存在,更无理由仅为公开发行公司而存在。在全球化的资本市场中,为数众多的中国小企业尤需证交所的支持。融入全球化,并不否定中国资本市场可以有自己的道路。目前所谓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虽然为小公司提供了一定融资渠道,但仍未脱离“市场歧视主义”,未能给小公司真正的“资本国民待遇”。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要超越“倚重大公司”的固有思维,也要超越目前此种“多层次资本市场”思维——小公司不仅可借助证交所进行资本筹集,更可借助证交所进行权益交易。例如,有限公司甚至合伙企业的股权交易,都可统一纳入证交所进行,避免目前依托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所转让,因“定价临时性”、“定价产品单一”、“定价缺乏长期可比性”等而产生“定价不公平”的问题。如果这样的设想成为现实,则将在中国引发一场非公开性公司的“公开化浪潮”,有限公司等人合企业将进一步资合化。当然,公司是否选择申请公开交易,与其是否选择申请公开发行一样,有各自利益的衡量,应尊重公司之决定,法律不宜过多强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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