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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叶自强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叶自强  

页数:

232  

字数:

248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举证责任》一书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立场出发,紧密结合我国司法实际.综合运用多种学术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系统方法和辩证方法),在批判地借鉴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举证责任的“两重性”观点,即“非转移性和败诉风险性”是举证责任这一事物的两个基本性质,缺一不可。 以此为基本点,作者重新深入分析了古今中外有影响的举证责任诸学说,重新解释和设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提出了“在特殊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可以被分割”的观点等。显著地填补了我国举证责任基础理论的空白,拨开了司法实践中的重重迷雾。

书籍目录

内容简介第二版序言第一版序言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中世纪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三、消极事实说 四、推定事实说 五、基础事实说 六、法律要件分类说(罗森伯格的规范说) 七、普维庭的修正规范说 八、兼子一和竹下守夫的举证责任观点 九、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说 十、修正后的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说 十一、英美证据法上的举证责任分层学说 十二、结论第三章 举证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二、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 三、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区别第四章 举证责任的不可转移性 一、引言 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的内在矛盾及产生根源 三、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之间的区别 四、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 五、结论第五章 我国举证责任概念的模糊性问题 一、三种假设所引出的问题 二、概念模糊的理论根源:法律要件分类说 三、举证责任概念不清晰导致的种种错误实践 四、结论与建议第六章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举证责任概念的模糊性第七章 本证与反证的概念问题 一、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反证”的观点与争论 二、从举证责任分层理论来看“本证”和“反证”第八章 举证责任与法律真实理论 一、问题的根源 二、事实真实的定义和特征 三、法律真实的定义和特征 四、事实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五、举证责任与法律真实理论的关系第九章 举证时限问题第十章 举证责任与既判力第十一章 推定对举责任分担的影响第十二章 英美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我国证明责任概念第十三章 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第十四章 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第十五章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构成要素与适用第十六章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发展模式第十七章 总的结论附录一:举证责任案例分析附录二:主要参考书目附录三:图示索引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情况。例如在非法所得罪中,被告应当对其财产来源承担证明责任,公诉人对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指出的是,证明责任倒置不等于证明责任的转换,它是随着案件性质的确定而对证明责任的正确分配。最后,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之后所出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笔者将在第十四章“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中作出详细分析,这里就不多讲了。六、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证明责任主体的识别笔者在本章的第一部分曾经指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上,有的学者除了将检察机关识别为证明责任主体(这是正确的——笔者注)之外,还将公安机关和法院作为“证明责任的主体”。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刑事诉讼中讨论证明责任问题,首先应当把它与“诉”结合起来,要在诉的结构中考察它。否则,脱离了这个原则或框架,有时难得要领。从刑事诉讼结构来看,控诉方和被告人分别处于对立的双方,法院居中作出公正的裁判。由此出发,假设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都承担证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它们不履行此责任,其后果是什么呢?例如,当侦查机关没有履行好证明责任,那么它要承担败诉的直接后果吗?显然不是。因为它不是诉的一方,与败诉的后果无直接关系。如果把侦查机关换成法院,在上述情况下,法院也不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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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五章,包括“我国举证责任概念的模糊性。“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举证责任概念的模糊性”、“本证与反证的概念问题”、“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构成要素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发展模式”。还增加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对于纠正错误的认识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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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般,还没看内容


从整体到局部,逐渐理清举证责任。


有必要学下,纠正错误认识


叶老师的一部力作,理论全面翔实,实践意义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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