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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律师实务

皮剑龙 法律
出版时间:

2011-2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皮剑龙  

页数:

46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破产清算律师实务》融合了作者皮剑龙多年特别是近几年代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和《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对该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研究心得。在创作过程中,作者本着如何理解破产法和如何处理破产事务这两根主线将律师在破产案件中可能遇到的情形及其解决办法给予解答。《破产清算律师实务》中分享的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和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心得,将为工作在破产清算实务一线上的律师、法官以及企业法务人员提供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作者简介

皮剑龙,律师,法学硕士,法学教授。曾在国家监察部、中央纪委工作多年,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并担任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权保委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兼职教授。天津师范大学兼职教授等。皮剑龙律师擅长房地产开发、融资与投资、重组与并购、破产与清算、证券与资本运营、股份制改造等非诉类法律服务,以及金融证券、房地产、建筑工程、经济合同、涉外贸易等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参与编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释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事典》、《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机关应诉必备》、《中国古代的清官与廉政》等著作。参与了《律师法》、《反洗钱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研讨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破产法概述第一章 我国破产立法回顾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产生第二节 双轨制立法和破产规范的逐步完善第三节 《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申请主体第三节 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第四节 企业申请破产所需资料第五节 公司清算与破产的衔接第三章 法院指定管理人第一节 管理人的概念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第四节 对管理人的监督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第二节 撤销权和追回权第三节 取回权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第五章 破产债权第一节 债权申报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第六章 破产重整第一节 重整的申请第二节 重整的效力第三节 重整计划第七章 破产和解第一节 和解概述第二节 和解协议第八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九章 特殊企业破产的办理第一节 破产中的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重整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破产第二篇 律师承办管理人业务第一章 管理人的职业义务和法律责任第一节 管理人的职业义务第二节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管理人与其他主体的关系第一节 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关系第二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人民法院的关系第三节 管理人与政府的关系第三章 管理人的工作原则第一节 公正原则第二节 效率原则第三节 审慎原则第四节 保密原则第四章 律师申报管理人第一节 申报管理人的条件第二节 申报管理人的文件材料第三节 管理人申报、评审的程序第四节 审评管理人的标准第五章 律师作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一节 管理人接管前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管理人全面接收债务人企业第三节 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第四节 管理人接管过程中权利的行使第五节 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情况的尽职调查第六节 管理人编制债务人企业财产管理方案第六章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第二节 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第七章 律师作为管理人在重整期间的职责第一节 管理人在重整期间的职责第二节 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八章 律师作为管理人在和解程序中的职责第一节 法院裁定和解后管理人的职责第二节 管理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的职责第三节 管理人在和解协议执行终止后的职责第九章 律师作为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的职责第一节 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的职责第二节 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变价中的职责第三节 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职责第十章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责第一节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责第二节 管理人对破产案件中资料档案管理第三节 管理人在终止执行职务后的善后事宜第三篇 律师承办其他破产法律服务第一章 律师承办其他破产法律服务概述第一节 律师为破产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性第二节 律师可以为破产当事人提供的服务第三节 律师代理破产案件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律师为公司清算组提供法律服务第一节 律师代理公司清算组对公司清算第二节 律师代理公司清算组清收债权和诉讼第三节 律师代理公司清算组提起破产申请第三章 律师为破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第一节 律师向破产管理人日常工作提供顾问服务第二节 律师为管理人的日常行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三节 律师代理管理人处理日常诉讼和仲裁业务第四节 律师代理管理人为重整与和解提供法律服务第四章 律师为债权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一节 律师为债权人提供债权清收法律意见第二节 律师代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第三节 律师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第四节 律师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第五节 律师代理重整协议、和解计划并提供法律意见第六节 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申请或诉讼复议第七节 律师为职工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第五章 律师为债务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一节 律师向债务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第二节 律师代理债务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第三节 律师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第四节 律师代理债务人申请和解并起草和解协议第六章 律师为战略投资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一节 律师向战略投资人提供尽职调查服务第二节 律师为战略投资人的收购提供法律意见第七章 律师为出资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一节 律师为出资人申请重整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 律师向出资人提供资产调查服务第三节 律师为出资人的收购提供法律意见第四节 律师代理出资人参加诉讼活动第四篇 经典案例评析案例一 破产程序案例二 破产的申请案例三 管理人责任案例四 清算组责任案例五 管理人行使物权案例六 管理人追缴出资案例七 管理人撤销权案例八 管理人取回权案例九 破产抵销权案例十 公司董事、管理人责任案例十一 债权的审查和确认案例十二 破产公益债务案例十三 破产别除权案例十四 破产重整案例十五 破产和解案例十六 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案例十七 破产劳动纠纷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公司在终结之前,需要经过清算。当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算责任人此时有责任申请公司破产,实现公司清算程序向公司破产程序的过渡。一、公司清算组概述公司清算组,是指企业经营终止后,在公司清算期间,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临时执行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一)公司清算的事由公司清算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此外,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公司清算组的组成1.公司清算组成立的两种方式公司清算组的成立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公司自己选择组成清算组;第二种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组成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公司法》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媒体关注与评论

法律出版社决定从2006年起,结合中国律师面临的新的执业环境、执业领域以及执业发展需求,对原“律师业务必备”丛书进行改版,重新规划,陆续推出新版“律师业务必备”丛书。欣闻此事,我很高兴。法律出版社的这一举措。将是一次对我国优秀律师的优秀执业经验的集中总结,丛书的作者都是国内长期从事相关律师业务的资深律师,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认真总结,提供出非常宝贵的执业策略和操作指引,这些内容正是目前我国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水平提高过程中亟需了解和学习的内容,必将对我国律师的职业化发展和执业水平的提高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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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还没有看,应该不错,最近正在做这方面,所以要补课。物流很快,态度很好,买书还是在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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