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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宪法学研究

王世涛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世涛  

页数:

320  

字数:

269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财政宪法学研究》内容介绍:财政宪法学意味着宪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及研究视角的转换。税收的正当性和效率性体现为纳税人向国家表达的“一致同意”;税收是与产权私有的商品经济的宪政国家对应的一种财政形式;税收是零和博弈、不公平赛局;税收缘于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及市民社会经济的自由增长;税收意味着痛苦,这对西方国家财政立宪及税收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近现代社会的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共财政、宪政国家三位一体,协同并进的相互关系。财政立宪主义的理念体现为:从强制到同意、从工具到目的、从恣意到谦抑、从法律保留到宪法监督。
宪政与税收有着不解之缘,宪法意义上税收的价值取向是税收正义。公共财政的根本是实现预算的法律控制,关键是预算的公开。
《财政宪法学研究》的作者是王世涛。

作者简介

王世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曾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础法系主任、学科负责人,辽宁省宪法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曾被评为辽宁省优秀教师、大连海事大学教学名师。已出版专著《行政侵权研究》,发表论文80余篇。近年来的研究方向是财政宪法学,代表性成果有:《财政与宪政》、《宪政单一制中国的财政联邦制》、《税收的宪政之维》、《预算的法律控制》、《宪政视野下的审计体制的变革》、《地方债的宪政机理及法律规制》(合著)。

书籍目录

序一
序二
引言
导论 财政宪法与财政宪法学
第一节 财政宪法学的历史回顾
第二节 财政宪法学的学科定位
一、财政宪法学与部门宪法学
二、财政宪法学与经济宪法学
三、财政宪法学:用宪政关照财政抑或以财政审视宪法
第三节 财政宪法学的分析工具
一、基于宪政经济学的分析
二、基于产权理论的分析
三、基于博弈论的分析
四、基于国家与社会理论的分析
五、基于人性论的分析
六、价值判断与实证分析
上篇 财政的宪政之维
第一章 宪政与财政的渊源关系
第一节 宪政与财政
第二节 宪政的渊源与财政的发展
第二章 财政的宪政意义
第一节 财政立宪主义的理念
一、从强制到同意
二、从工具到目的
三、从恣意到谦抑
四、从法律保留到宪法监督
第二节 财政的宪政价值
第三节 财政的宪政原则
一、财政民主原则
二、财政公平原则
三、财政法定原则
第三章 财政立宪
第一节 财政立宪的原理
第二节 财政立宪的文本考察
一、日本的财政立宪条款
二、德国基本法的财政条款
三、我国宪法的财政条款
第四章 宪政体制下的财政分权
第一节 我国具有联邦制因素的单一制
第二节 我国单一制宪政体制下的财政联邦制
第三节 财政联邦制与宪政联邦制
中篇 税收的宪政之维
第五章 税收基本范畴的辨析
第一节 税收中性
第二节 恶税
第三节 避税
第四节 可税性
第六章 税收的宪政原理
第一节 税收的宪政渊源
第二节 税收的宪政意涵
第三节 税收的宪政价值和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正义价值的直接体现
二、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公正价值的法律保障
第七章 税权的宪法解读
第一节 宪政视野下的税权
第二节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
二、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
第八章 税收的宪法监督
第一节 税法合宪性原理
第二节 税法合宪性分析
一、税收立法的合宪性分析
二、税收执法的合宪性分析
第九章 纳税人的人权保护
第一节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第十章 税收规范体系及其完善
第一节 我国税收的宪法规范体系
一、我国税收宪法规范的缺失
二、税收宪法规范体系的建构
第二节 税收体制及其完善
一、分税制的规范化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法治化
下篇 财税的法治监督
第十一章 预算监督
第一节 预算的宪政原理及法律控制
一、摒弃预算的国家中心主义理念
二、加强预算的法律监督
三、健全预算的运转程序
四、完善预算的责任控制
第二节 预算公开的宪政价值及其法律规制
一、财政预算公开的宪政价值
二、我国财政预算公开的现状
三、财政预算公开的域外经验
四、我国财政预算公开的法律规制
第十二章 审计监督
第一节 宪政体制下审计模式
一、审计制度的宪政意涵
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致命弊病
三、我国审计体制改革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二节 我国审计体制的变革
一、我国审计体制的宪法规范分析
二、我国审计制度的完善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但其决策集中,如果缺乏行政立法的参与,可能产生一定的偏差。复合式和制衡式由两方或三方共同参与立法,有利于防止决策偏差,但由于各方相互制约,在立法的灵活性和弹性上存在一定问题。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最主要地体现为议会立法和委任立法,这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的趋势,也成为税收立法权的争议焦点。 (二)税收行政授权立法 受“议会至上”宪政传统的影响,英国的税收行政机关没有自主的立法权,其享有的立法权力都来自议会授予,因而税收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以议会的授权为前提,而且这种立法活动受到了议会较为严格的监督与控制。英国议会对税收行政授权立法的限制主要有:必须根据法律并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法规,授权立法应符合授权法所要求的目的和内容,法规必须在各该行政机关的权限内颁行;法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制定。这使议会在税收行政授权立法过程中起到了先决性的主导作用。但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英国议会对于政府的控制力越来越弱,由此使议会对于政府及其税收行政授权立法的监督机制也因遭受政党力量的巨大挑战而越发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受法国大革命以后宪政体制的影响,行政权在法国的国家结构中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由此使法国的税收行政授权立法受到来自议会的制约较少,也不受普通法院的制约,而其受到的监督与控制主要是来自行政法院,这种监督方式被法国学界普遍视为行政监督而非司法监督,因为法国的行政法院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在法国,凡属于1958年《宪法》第34条规定由议会以法律规定的事项,由于议会的授权,行政机关可用法令条例加以规定。法令条例和议会制定的法律效力相等,并可以变更或修改法律。但在法国,议会的授权必须目的明确,同时规定一个条例有效的期限,通常比授权的期间长。政府在期限届满前,可以请求议会批准已经颁布的法令,使它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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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文库:财政宪法学研究•财政的宪政视角》写到,财政宪法学意味着宪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及研究视角的转换,全书分为宪政与财政的渊源关系;宪政体制下的财政分权;税收基本范畴的辨析;税收的宪法监督等内容。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文库:财政宪法学研究•财政的宪政视角》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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