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
2013-2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21世纪教学法规丛书:民事诉讼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13应试版)》内容简介:法条注释:重视基础知识的扎实,对重点法条所规范的基本问题进行阐释,突出基础学习。理论关联:重视法学理论、背景知识与法条规范的关联,对重要理论常识予以精辟讲解,将民法理论与实际立法相联系。
考点提示:重视法条中的细枝末节,将容易混淆、忽视的知识点提炼出来,为整个知识体系查漏补缺。
应试指导:重视易混知识点击学习难点的辨析,将这些内容予以总结、分类,便于轻松应对考试。
真题自测:重视司法考试与日常教学的关联,以历年司考真题作为验收学习成果的手段,并辅之以答案。
上篇民事诉讼法 (一)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 (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12) (三)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12.11) (四)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9.16) (五)期间、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11.25) (六)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 (七)一、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 (八)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7.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2002.7.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7.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12.13)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10.11) (九)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12.22) 下篇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8.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10.26) 附录1: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部分) 附录2:本书“真题自测”答案及简析
版权页: 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定与执行】(新)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与管辖】(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裁定与执行】(新)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决定再审】(原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新旧对照】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条注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范围有严格的限制,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只有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有权提起,而不包括案件的当事人。本条规定的是法院系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有权提起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且仅限负责审理各具体案件的法院。另外,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单独都不足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只要是发现确有错误的。即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外,一经决定再审,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须裁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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