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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前沿

孙建国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孙建国  

页数:

283  

内容概要

  孙建国主编的《知识产权司法前沿(2010)》内容包括司法概况、审判调研、案例精选共三个部分。司法概况部分全面总结了201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审判调研部分体现了该院知识产权法官对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基础理论问题、审判前沿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案例精选部分收录了该院知识产权法官对一系列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的相关判决。《知识产权司法前沿(2010)》可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者、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高等院校研究人员和广大师生参考使用。

书籍目录

司法概况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着力提升司法保护效果
——201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概况
审判调研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
外观设计专利司法保护问题研究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价值冲突和权利冲突问题
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浅析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精选
专利权保护与防止专利权不当扩张的平衡
——原告王某诉被告上海世博会某国馆、中国建筑某工程局
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相同主题发明专利参照解释厘清专利保护范围
——原告邱某诉被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权利要求术语解释应当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
理解为标准
——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海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实用
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现有技术抗辩的类推适用
——原告杭州某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药业有限公司等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原告某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广州某摩托有限公司
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侵犯
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纽某贸易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
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免除赔偿责任的要件判断
——上诉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网络
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判定
——上诉人北京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某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对争议事实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应作为后案审理对象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电子安全有限公司、
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侵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描述商品性质
——上诉人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网络发展
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的认定
——上诉人上海菜电器有限公司、殷某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某照明
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照明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中遵循的原则及权利边界的确定
——原告武汉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标侵权纠纷中近似商标的综合认定
——原告某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朱某
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通用名称具有第二含义(标识来源功能)时应予以保护
——上诉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网(集团)
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商业秘密中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的认定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被告上海某纺织品
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根据诚信原则负有相互协助的义务
——原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田某、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诉案

章节摘录

  1.通知的法律要求  通知的作用在于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其网络中存有他人上传的侵权内容或指向侵权内容的链接。而通知要起到这样的作用,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以合理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寻找侵权内容的负担,并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机会对通知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判断,同时防止基于恶意的不实通知。  对于通知的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网络著作权利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均作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通知应包含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络著作权利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通知应包含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两者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我们认为,司法上对适格通知的判断主要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享有权利的证明。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开出版物、个人身份证明等能够初步证明权利归属的材料。此处权属证明并非仅限于正式文件,只要形式上能够使公众相信其权利主体身份即可,如载有制片人、发行人名称的影视作品海报。该项权属证明是通知的必要构成,是权利人发起通知删除程序应履行的基本义务。这对于避免滥发通知或恶意通知具有一定意义。  二是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包括被指称侵权的文件名称及其相应网络地址等,此处并不要求列明侵权文件的每一个URL地址,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成本合理的技术性手段较准确定位侵权内容位置即可。是否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应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类型、权利人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作品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不区分被搜索的网页或文件类型的普通搜索模式,与只搜索特定类型文件并对其设置深层链接的特殊搜索模式,对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要求并不相同;文学作品、录音作品、影视作品等不同作品类型对于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要求也存在差异。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要求也在不断地变化,如目前针对MP3音乐设置的深层链接模式,歌曲的名称、专辑名和歌手名都会以列表的方式被展示出来,这是系统自动对音频文件周边信息进行分析得到的结果。这说明即使唱片公司仅提供其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歌曲的名称、演唱此歌曲的旗下歌手的姓名,以及该歌曲所属专辑的名称,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有能力仅凭借这三个要素对互联网中侵犯该家唱片公司的歌曲进行准确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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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社会大众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关注的重心逐渐从立法层面转向司法层面,人民群众和专业人士均希望能够方便地获取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第一手真实资料。为了公开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情况和典型的裁判案例,便于社会获取准确的知识产权法律信息,也为了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现将我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报告汇编成《知识产权司法前沿(2010)》予以公开出版。本书由孙建国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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