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TRIPs协定与公共利益
2012-4
知识产权出版社
周超
268
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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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超编著的《论TRIPs协定与公共利益》拟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和法学以及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公共利益作一个较完整的阐述。公共利益的内涵虽然非常广泛,但公共利益绝对不应该是个别私有利益的体现。公共利益应该是立法的方向和准则。但是在现实中,法律或者协定有时却会偏离公共利益而更多体现私有利益,TRIPs协定可以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前言
一、研究动机和目的
二、研究方法和基本内容
第一章 TRIPS协定概述
第一节 TRIPS协定达成的历史背景和利益较量
第二节 TRIPS协定的达成
第三节 TRIPS协定达成后的发展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公共利益概述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界定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TRIPS协定与公共利益
第一节 TRIPS协定的适用现状
第二节 TRIPS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特点
第三节 TRIPS协定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融合
第四节 利益均衡:解决问题的关键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TRIPS协定达成后的新议题
第一节 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
第二节 TRIPS协定与传统知识
第三节 ACTA协议的达成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我国的现状及几点建议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现状
第二节 中外知识产权摩擦
第二节 几点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一:缩略语
附录二:TRIPS协定争端解决列表
后记
版权页: 将TRIPs协定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意味着将传统的各国国内民法范畴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引进国际经济法,将知识产权与国家贸易相挂钩,即实行私权公法化,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特权的制度引入倡导自由贸易的组织中。有人形容这一现象“就好像基督徒跑进庙里要当和尚一样令人感到奇怪”。而当时在国际社会已存在一套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主持的相当完备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组织机构,为什么还要另起炉灶,把知识产权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呢?事实上,纵观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WTO的过程,可以发现其中有一番利益的较量,背后隐藏着深刻的国际经济、政治根源。 一、TRIPs协定达成之前的历史背景 (一)知识产权处于国际保护阶段 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国内保护时期、国际保护时期和全球保护时期。 19世纪末,包括专利权和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严格而言还只是一国国内事务。各国通过本国制定的法律来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这些法律所提供的保护没有域外效力。它们仅仅对本国的创作有效。各国可以自由使用国外的发明或者出版国外的作品而不受限制。现在认为的知识产权侵权在当时来说是完全合法的。就算现在自诩为知识产权全球警察的美国,直到1891年还拒绝保护外国作品,以保护国内低成本的出版,以致当年英国大文豪狄更斯几次亲赴美国要求保护其著作权。 迅速发展的国际商业使得各国各自为政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捉襟见肘,而首先觉醒的英国出版业意识到这样会损害其潜在的利益,因此要求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来跨越国境地保护他们享有著作权的图书。与之相似,发明家们当时也开始关注专利权的国际保护问题。1873年,奥地利邀请各国参加国际博览会,但是各国开始都拒绝参加,其原因就在于担心展览的技术得不到保护。正是以此为契机,各国开始酝酿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和著作权一样,对专利进行国际保护的首要目标是设计出一个制度,使各国在其本国范围内承认和保护外国发明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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