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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

王旭伟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7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王旭伟  

页数:

201  

字数:

161000  

内容概要

《宪政视野下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由王旭伟编著。
宪法基础薄弱与法律匮乏是导致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出现不和谐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宪政视野下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以央地财政关系、宪政的内在关联为起点,建立充分体现宪政精神的、目标定位于财权和财力匹配的、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的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国家财权纵向配置模式,以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作者简介

王旭伟,1973年5月出生于辽宁葫芦岛市,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理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专家库成员,辽宁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曾出版《合同订立技巧》等合著二部,发表论文《法治与德治关系的经济分析》等二十余篇,主持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法治与德治关系的经济分析”、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等科研项目十余项。

书籍目录

自序
第一章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及其关联
第一节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一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内涵
二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实质
第二节 宪政
一 宪政的内涵
二 现代宪政的一般面貌
三 中国语境下宪政的核心价值
四 宪政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三节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维度
一 宪政理念下财政精神诠释
二 宪政视角下的财政分权
第二章 域外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安排
第一节 域外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安排概述
一 美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安排
二 德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安排
三 日本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安排
四 澳大利亚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安排
五 法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安排
六 印度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安排
第二节 域外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主要启示
一 财政分权法治化程度较高
二 在宪法及法律框架下建立合理的财政层级体制
三 相配套的明晰的事权与财权配置
四 分税制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形式
五 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均衡地区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六 在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三章 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检视
第一节 我国财政分权宪政化进程中的重要成果
一 分税制产生的背景与过程
二 分税制运行的实际情况
第二节 我国现行财政分权体制对宪政的影响
一 现行财政分权体制对限制政府权力的影响
二 现行财政分权体制对保障公民权利的影响
第三节我国现行财政分权体制的宪政检讨
一 宪政化过程中的财政分权法治化问题
二 财政层级体制以及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配置问题
三 财政分权过程中民主性匮乏问题
四 现行分税制存在不彻底性问题
五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局限性问题
第四节 我国现行财政分权体制问题根源的原因透析
一 权力层面
二 利益层面
三 法律层面
第四章 对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探索的思路
第一节 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框架
一 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含义
二 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意义
三 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基本结构
第二节 重构我国当代中央与地方关系
一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传统框架
二 重构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
三 重构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路径选择
第三节 合理划分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限
一 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
二 域外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划分的立法例
三 合理配置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限
四 建立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争议的解决机制
第四节 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和平衡机制
一 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 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和平衡机制
第五章 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制度建构
第一节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制度建构的路径
一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制度建构的意义
二 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制度建构的基本思路
第二节 推进我国财政立宪的进程
一 宪法至上
二 我国财政立宪的不足
三 当前我国财政立宪的重点内容
四 我国财政立宪的方式
第三节 完善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法体系
一 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二 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体系的完善思路
第四节 完善我国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一 我国财政监督法制落后
二 健全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 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理顺财政监督体系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第四,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保障了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在多级财政体制下财政分权的过程就是财政自主权形成的过程。根据联邦制要求,各州和地方政府应具有高度的相对独立性,特别是财政自主权的相对独立。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美国逐步形成了一套联邦制财政理论,专门用于处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该理论首先承认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应拥有高度独立的财政自主权,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税收征收管理权和地方税税收收入支配权,可以在宪法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税费种类和征收标准;可以自行选择支出项目和支出水平。宪法只赋予了联邦政府有限的权力,大部分权力保留在地方政府和人民手中,自治制度在地方一级得到广泛发展。凡是联邦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是联邦的权力,全属于州,且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实际上不存在政府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总统不能向州长发号施令,因而最有实权的政府层次是州政府。  第五,对财政支出进行有效监管,克服政府失灵问题。美国的各级行政长官实行民选任期制,但财政政策必须保持长期基本稳定和较强的连续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美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财政支出约束机制,使各级政府既能拥有高度的财政自主权,但又不能随意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支出政策。美国设立了“联邦审计署”,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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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伟编著的《宪政视野下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等概念及其相互关联性作为逻辑原点,探析宪政国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原理,寻找我国中央与地方错综复杂财政关系的产生根源,同时,对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安排、推进财政法治及具体方略展开研究,探析我国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充分体现宪政精神的,目标定位于事权和财力的匹配,在中央相应集中财力实现区域均衡和提高地方积极性实现地方分权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的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国家财权纵向配置模式,以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其实质就是综合考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二类主体的不同利益,通过“有效分权”来进行“限权”,使不同的主体各得其所,并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契约,以有效地“定分止争”。由于既有分权,又有限权;既有自由,又有约束,因而其中浸润着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体现着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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