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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见证

[澳大利亚]林德尔·V.普罗特 主编 译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1  

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作者:

[澳大利亚]林德尔·V.普罗特 主编  

页数:

387  

译者: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 译  

Tag标签:

无  

前言

在悠久的人类历史进程中,祖祖辈辈的先人有过无数的发明创造,留下了多姿多彩又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不仅承载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记忆,更体现了创造者深邃的智慧和丰富的情感,成为各民族人民不可或缺的精神家园,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不幸的是,长期以来,人类的文化遗产一直遭受自然,特别是各种人为因素的破坏。战争、军事占领或殖民统治时期,甚至在和平时期,以占有或获利为目的对文物进行的掠夺、盗窃、盗掘、非法交易和走私等活动,使大量珍贵文物被非法转移甚而消失殆尽,破坏了文物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及其所应有的完整性。将文物与其密不可分的原属地或原属国分割,更使民族情感和精神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值得庆幸的是,各国政府和公众已日益关注和重视保护文化遗产,形成了将被转移文物归还给原属地或原属国的原则共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世界海关组织(WCO)、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等国际组织和机构一直关注文物返还问题,致力于推动有关国际公约和道德规范建设。《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即《1954年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及其他相关决议、宣言等文件的颁布实施,奠定了解决返还文物问题的基础。中国政府非常重视文物返还问题,认为将被转移文物归还给原属地或原属国,不仅是保护文物本体的需要,也是慰藉民族精神、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共处、和谐发展的需要。为此,中国先后加入了有关保护文化遗产和促进文物返还的国际公约。近年来,中国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家文物局,积极推动与十几个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签署了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议或谅解备忘录,表明中国愿与各国共同努力,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进一步解决有关文物返还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选编的几乎均为已发表作品。现存的丰富资料阐释了多样性的观点,受这些观点影响的各类遗产,伦理、哲学、法律方面的争议,以及有关此问题的历史。从众多作品和作者中做出选择,对本就复杂的辩论内容加以摘录,以及公平对待所有的文化、地区和观点,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也正因如此,本书附上了参考书目,以帮助读者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大致了解目前可找到的相关著述。 本书第一编历史性地回顾了文化遗产返还问题的由来,包括其中一些关键性文献的文本。第二编以2007年2月5日召开的UNESCO“记忆与普世性”论坛为开端(论坛发言人来自哲学、伦理和博物馆学研究领域),记录了眼下激烈的关于普世性博物馆(亦译作“环球博物馆”)的处境及遗产索还问题的争论。论坛对本编书摘部分出现的一些思想家的论点进行了简洁概括。所摘录作品的两位作者发展出了更广泛的一般性理论,适用于文物及其他物品的返还。其一是巴尔坎的讨论赔偿、弥补的归还理论,它是一种基于看得见的实践的道德和政治现实的混合物,对于许多不同类型的争论有着重要发展。其二是阿皮亚的关于世界大同主义伦理的理论,本书摘录著述中的文物一章。 第三编具体介绍了不同类型的遗产及其社会、政治与地理背景,并且对可能适用于返还程序的不同规则作了说明。 第四编篇幅不长,谈到了当前法律思想中一些存在争议的地方。律师们应当清楚,一旦涉及文化财产,争论就会变得极其复杂且无休无止,比如索还时限的效力,保护非法文物交易买方的诚信假定,以及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兼容。所有涉及文物这一特殊物品的问题,都需要彻底加以重新思考。 第五编作为结尾,探讨了文化遗产争端的解决途径,其中包含具体案例。显然,许多案例是独一无二的,但实际的妥协方式却有很多。这一编的内容或可证明,只要各方均抱有良好意愿,问题自然会得到解决。还应当强调的事实是,以法律方式解决争端对各方均无好处,换种形式或许更为有利。

作者简介

译者: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 编者:(澳大利亚)林德尔·V.普罗特(Prott.L.V.)

书籍目录

中文版序英文版序导言作者列表第一编 文物返还的历史 编者按 文物返还历史及返还程序的发展  林德尔•V.普罗特 1796年致米兰达将军的信(节选)  安托万-克里索斯托姆•卡特勒梅尔•德•坎西 1945年“威斯巴登声明” 联合国1973年第3187(XXVIII)号决议:归还各国被掠夺的艺术品 对设立委员会的评价  吉姆•施佩希特 1981年对委员会成立的看法  杰弗里•刘易斯 向创造者归还不可替代文化遗产的呼吁  阿马杜一马赫塔尔•姆博 尼日利亚铜像案 L.诉日内瓦州法院案(判决摘录) 2003年5月2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关于伊拉克与科威特局势的1483号决议 2006年国际法协会保护与转移文物的合作原则第二编 哲学与道德 编者按 博物馆、记忆与普世性 UNESCO“记忆与普世性”论坛 UNESCO总部,巴黎,2007年2月5日 弥缝其阙:一种新的国际道德规范? 《国家的歉疚:归还运动及对历史非正义的协商》(编选)  埃拉扎尔•巴尔坎 世界主义伦理学 《世界主义:异客世界里的伦理学》(节选)  夸梅•安东尼•阿皮亚: 国家文化遗产与共同文化遗产 作为国家遗产与人类共同遗产的文化财产:协调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的问题  斯特凡•特纳 “普世性”博物馆 2002年关于普世性博物馆重要性及价值的宣言 大英博物馆新闻处 中国专家要求返还文物 《宣言》: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乔治•H.O.阿邦古 普世性博物馆:来自底层的观点  卡维塔•辛格 2000年《归还与遣返:行为指南》摘编  英国博物馆与美术馆委员会第三编 不同情形下的文物返还 编者按 战争、武装冲突或被占领期间流失的文物 1998年华盛顿会议关于纳粹劫掠艺术品的原则 欧洲委员会: 1999年11月5日关于被掠犹太人文化财产的1205号决议 2000年10月5日维尔纽斯论坛宣言 华盛顿原则、维尔纽斯原则及1205号决议之比较  帕特里克•奥基夫 “恢复原状”:艺术瑰宝与战争  沃伊切赫•科瓦尔斯基 二战后占领国掠走的日本刀  河野俊行 殖民背景 向原属国归还文化财产:孟加拉、马里和西萨摩亚三国情况初步调查  ICOM文化财产归还特别委员会 国际法、博物馆和文物归还  安娜•弗尔多利亚克 桑古拉石:爪哇的还是苏格兰的? 被拆解的文物 欧洲委员会“关于促进由不可移动和可移动财产构成的具有历史意义建筑 群整体保护措施的第R(98)4号建议” 马塔图亚宣言及雕花会所——马塔图亚案例  西德尼(希里里)•莫科•米德 斥资七百万,修复马塔图亚  J.罗万 帕台农神庙大理石雕 玛雅神庙立面案  戴维•弗赖德尔 圣物 圣物的遣返  帕特里克•奥基夫 鬼神舞衣  文物遣返意味着治愈历史的创伤  罗素•桑顿  建构未来的挑战  莫伊拉•辛普森 原住民知识 捕捉梦想:记录过去和现在的照片  约翰•斯坦顿 分享知识:数字化遗产  伯妮斯•墨菲 将祖尼战神归还给祖尼普韦布洛人  丹佛艺术博物馆  T.J.费格森,罗杰•阿尼翁,埃德蒙•J.拉德  网络联结人心  玛里琳•扬伯德  史密森学会  威廉•L.梅里尔,埃德蒙•.J.拉德,T.J.费格森 海达族祖先遗骸的遣返  莫伊拉•辛普森 人体遗骸 1990年美国原住民墓葬保护与遣返法案 布菜尔首相(英国)与霍华德总理(澳大利亚) 2003年关于归还人体遗骸的联合声明 2004年人体组织法(英国):第47章 博物馆人体遗骸管理指南(英国):摘录 伊纳卡亚尔回归巴塔哥尼亚  玛利亚•卢斯•恩德雷 萨提耶•巴尔特曼回归南非 鲁昂博物馆的毛利人头骨 博物馆人体遗骸的保管与展示国际研讨会 (2008年2月22日—23日)摘要 档案 从纳粹掠夺品到俄罗斯收藏  帕特里夏•肯尼迪•格里姆斯泰德 韩国档案(外奎章阁藏书)  李泰镇,白忠铉第四编 法律争议 编者按 追回  理查德•克鲁森 被盗艺术品:善意问题无处不在  马克一安德烈•雷诺 被盗或流失艺术品的所有权  阿斯特丽德•米勒一卡岑贝格 索还艺术品和文物的诉讼限制  露丝•雷德蒙一库珀 一份令人不安的国际公约:针对文物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  皮埃尔•拉利韦 法国立法中原生遗产和收养遗产的概念  玛丽•科尔尼 冰岛萨迦 麦克莱思/舒尔茨原则:反对被盗文物交易的另一措施  帕蒂•格斯坦布里斯 2007年《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摘录 保护原住民遗产的原则与指导方针:摘录第五编 要求文物返还的程序 编者按 非常规程序 诉讼:最佳解决办法?  诺曼•帕尔默 非洲国家通过UNESCO、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和仲裁收回文物 福拉林•希隆 社群、机构或个人向另一机构或个人要求返还文物 1.谈判 魏石雕佛祖立像 不同国家教会间圣徒遗物的返还 2.诉讼 塞浦路斯圣像在荷兰(兰斯案)  斯特凡•马季克 国家要求机构或个人返还文物 1.诉讼 伊朗诉巴拉克画廊有限公司案:伊朗胜  德里克•芬彻姆 2.调解 从班约里斯到博茨瓦纳:丛林人重返非洲  尼尔•帕森斯,阿林娜•塞戈拜 法老埃赫那吞的石棺 机构、社群或个人要求国家返还文物 1.调解 17具塔斯马尼亚原住民遗骸的回归 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争议 1.1998年UNESCO在卡塔尔的良性推动 2.双边谈判 克乌凡艺术品案:伊朗诉伍尔芙卡瑞斯 国际条约下的程序 西班牙国家图书馆的托勒密地图 加拿大将古代纺织品归还给玻利维亚 UNESCO政府问委员会 赫梯楔形文字泥板 地区和其他跨国组织 编注 馈赠(任意类别) 编注 要求文物返还及成功案例一览 与文物返还直接相关的国际法律一览参考书目出版后记

章节摘录

但一样东西属于一个民族,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挪威的文化遗产多在现代挪威国家存在之前便产生了。(挪威于1905年获得现代意义上的独立存在,之前从自14世纪早期之后一直或与丹麦或与瑞典并在一起——只有1814年有几个混乱无序的月份除外。)制造出如今存放于奥斯陆国家博物馆大楼的精美金器和铁器的维京人,并不把自己看成从奥斯陆峡湾往北一千英里、直至放牧驯鹿的萨米人的广袤土地的单一国家的子民。从我们所知晓的传奇故事看,他们的身份是与血统及地域捆绑在一起的。若被告知,奥拉夫的金杯或托尔芬的剑并非属于奥拉夫和托尔芬及其后代,而是属于一个国家,他们准会感到惊愕。希腊人称对大英博物馆所藏古希腊大理石雕刻拥有所有权,而这些宝贝却不是希腊制作的——那个年代还没有这个国家——而是雅典人的杰作,那不过是个数千人的城邦。当尼日利亚人宣布诺克雕塑是其遗产的一部分时,他们是在为一个其疆域还不足一个世纪历史的国家伸张两千多年前的文明产物,创造它们的民族已不复存在,对其后代我们也一无所知。我们不知道诺克雕塑诞生于王公贵族的宅邸还是平民百姓的坊间;我们不知道其制作者及购买者认为它们是属于王国,还是属于一个人,还是属于一个家系,抑或属于神灵。不过有一点我们非常肯定,它们不是为尼日利亚制作的。事实上,大量人们希望作为“文化遗产”加以保护的物品,产生于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形成之前,其制作者所属的社会早已不存在。人们在其躯体死亡时便死去了。而与之形成对照,文化则可在尚有物理性存在时便消亡。因而没有理由认为诺克就后继无人了。可是如果诺克文明在古代便寿终正寝,其民族也改名换姓,那么那些后代为何还特别要对这些曾长眠于森林地下的文物进行伸张呢?而即便他们有申张的特别权利,这与尼日利亚,这个——我们权且推测——其后代的大部分居住的国度又有什么相干呢?或许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统关系也只是博人一笑而已:支持遗产论的人假如得知诺克雕塑是太监的作品,那也绝不会被吓倒。他们可以回答说,诺克雕塑是在尼日利亚的土地上被发现的。这的确是能自圆其说的财产规则,即当有价值的东西挖掘出来,而又无人可称归其所有时,由政府决定如何处置。同样合乎情理的想法是,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赋予了政府特别的责任去加以保护。既是尼日利亚政府,自然就要着重为了尼日利亚人(其中大多数对自己是诺克文明的传人并不以为然,大概和其他地方的人一样,觉得那只是很有意思的艺术品而已)来行使保护职责。不过假如那是具有文化价值的——诺克雕塑无疑如此——那么我认为尼日利亚人不如将自己视作为全人类服务的托管人。虽说尼日利亚政府合乎情理地行使着托管职责,但从最深层次的意义上说,诺克雕塑属于我们所有人。此处的“属于”当然是个隐喻:我只是说,诺克雕塑具有潜在的对于人类全体的价值。该理念在1954年5月14日作为UNESCO会议成果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的导言部分得到了表述:“可以确信,对属于任何民族的文化财产的损害意味着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因为每个民族都为世界文化作出了贡献……”以此方式表述问题——即将其看作全人类的事务——就应该澄清如下事实:真正重要的是对于全人类而不是对于全民族的文化财产的价值。并非什么民族,而是男男女女、芸芸众生在经验和评价着艺术。明白了这一点,那么一家西班牙博物馆就没有理由不能或不应该保存一只——设想一下是在一场都柏林拍卖会上合法购获的——在爱尔兰海域打捞维京沉船时得到的挪威酒杯。这件物品是对世界文化遗产的贡献,不过在任何一个特定时期它总应该有个栖身之处。西班牙人不是也有学习维京手工艺技术的经验么?毕竟在挪威本国,维京藏品已经相当丰富了。“文化遗产”的逻辑会要求将该酒杯运回挪威(或者至少要回到斯堪的纳维亚):这就是说文化遗产究竟是谁的。而且,自《海牙公约》以来,我们一直在慢慢接近这一立场。UNESCO于1970年在巴黎召开的大会上通过《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规定“文化财产是构成文明与民族文化的基本成分之一,只有在与关于其起源、历史和传统背景尽可能完整的信息有联系时,其真正价值才能得到欣赏”;“每个国家都必须愈加自觉地担负起道德职责,来尊重本国的文化遗产。”《公约》进一步判定,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既包括“个人及本国有才艺的集体所创作”的艺术品,也指“在本国领土上发现的文化财产”。《公约》据此强调指出了“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重要性。不少国家如今宣称,一切起源于其疆界的古代遗物都归为国家财产,不可自由出口。在意大利,私人公民可自由拥有“文化财产”,但不能携其出境。贵重的祸害显然,诸如维京财宝、诺克雕塑这样的文物,提出了很特殊的问题,就像律师说的,在这里,所有权并非是延续的。假若我们不知道是谁最后拥有某物,我们就需要有规则来决定现在该如何处置。在文物因存在“贡献于世界文化”的价值而具有特殊身份时,所定规则就须在保护此文物的同时,也能够使其向可以受益于对它的体验的人们开放。于是“发现者便是保管者”的规则虽然在面向意义不甚重要的文物时是合理的,但在此却并不适用。尽管如此,明智的政府还是应该对发现此类文物的人予以酬谢,并通过奖励促使其报告不但发现了什么,而且是在哪里以及如何发现的。说到底,对于一件出自考古遗址的文物,关于它的知识也时常与它本身一样有价值,包括从何处出土,其时周围还有何物,以及它是如何藏于地下的。这些物品通常没有现今的所有者,因而总得有人来规约将其出土并决定让它何去何从等一系列流程。如我前面所讲到的,在我看来较为合理的是,应该由发现地的政府行使决定。然而他们所得出的正确结论并非明白无误地要求文物完全留在原处。许多埃及人——绝大多数为穆斯林,视法老的宗教为偶像崇拜——仍坚持认为,所有从其疆域出境的古文物实际都应该是他们的。拿破仑在北非的所作所为诚然是一种劫掠,但也没有必要拿这个说事儿,就此不允许其他国家的人有机会近距离欣赏伟大的世界文明之一的艺术品。一个令人痛苦的讽刺是,文物资料缺失的原因之一恰恰源于相关意在保护文物的条规。比方说,我卖给你一尊杰内一杰诺塑像,且有证据表明它是在法规生效之后在某地出土的,那么我就正式向美国有关部门——他们是承诺要归还非法从马里出境文物的——提供了他们需要的证据。设想一下,自打一开始,马里便在UNESCO的鼓励和协助下行使对杰内一杰诺陶俑的托管权,颁发挖掘执照,训练相关人员,以此确认,那些在小心呵护下出土并配有精确出土地点的文物比缺乏这种基本出处证明的文物更有价值,这一评判标准甚至对收藏家而言也如此。设想一下他们假如曾要求给文物登记造册方准放行,并保证假如国家博物馆有收藏愿望,须按市价收购,而收藏基金可以通过向出口文物按价征税而获得。得到政府鼓励的发掘工作会比由可以信赖的考古学家引导的恰当、专业的挖掘更加糟糕。还会有些人钻规则的空子。不过,这一切,或许还是会比实际发生的情况要好?再进一步设想一下,马里人为了维护和积累藏品,会拍卖掉其中一些。于是那些文化遗产论者肯定不会因此表扬政府付出所需资源来保护民族藏品,而是群起攻之指责其出卖了他们的遗产。

后记

决定翻译、出版《历史的见证》中文版恰逢其时,且经过了深思熟虑和精心准备。首先,返还文物是超越民族和国界的复杂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深受文物流失和返还问题困扰的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其次,中国是文化遗产大国,也是长期以来文物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通过外交、法律等途径促进返还非法流失文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历史、法律,以及对流失文物情况缺乏全面掌握等原因,促进文物返还工作仍面临着难以尽数的困难。第三,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公众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在不断提高,开始更多地支持、参与促进流失文物回归祖国的相关工作。与之不相适应的是,目前,我国十分缺乏有关返还文物问题的研究机构和队伍,对国际有关返还文物法律法规和具体实践缺乏了解,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与许多国家有相当的差距。这种状况,影响了我国有关返还文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2009年5月,UNESCO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促使文化财产返还原属国或归还非法占有的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5届会议,向与会各国代表推荐新出版的《历史的见证》一书。考虑到该书汇集了国际有关返还文物的最新观点和研究成果,经过认真研究,我们决定委托译林出版社组织《历史的见证》中文版的翻译、编辑与出版工作,希望此书对中国读者深入了解文物返还问题有更多的帮助。经过大家的艰苦努力《历史的见证》中文版即将面世。由于书中许多篇幅涉及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对文物返还问题的不同观点、政策、法规、案例,以及文章的原文语种各异,给翻译和编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虽然译者们认真研究、对比所能找到的相关文献资料,努力确定最恰当的对应中文词汇,但是,由于一些专用术语艰涩难懂、许多历史背景不得而知,以及译者水平所限,书中仍会存在许多不准确,甚至错误之处。希望读者不吝赐教,以便有机会再版时更正。在此向下列各位译者和统稿者致谢:张磊、陈文静、周小进、韦清琦、曾宪国、郭卉、姚畅、郑奕、遇舟、黄静雅、袁霞、郑方、王好强、杨蔚。


编辑推荐

《历史的见证:有关文物返还问题的文献作品选编》:准确把握遗产保护的相关概念多维度认识国际遗产保护法律及公约倾听来自国际遗产保护论坛的各种声音近距离了解当下各国遗产保护与博物馆管理实践《国际博物馆》(Museum International)创刊于1948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遗产类权威期刊。《国际博物馆》始终站在世界遗产保护研究的最前沿,每期围绕一个热点主题,邀请来自世界遗产研究领域以及各国博物馆界的专业人士为您提供深入浅出的精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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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文物返还问题而言,这本书提供了比较多的国外资料,弥补了国内资料贫乏的不足,但是此书针对文物返还的难题着笔不多,这算是一个小遗憾吧~~总体一句话:值得买!


此书绝对不适合于休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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