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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范畴研究

张文显 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

2001-10  

出版社:

政法大学  

作者:

张文显  

页数:

425  

字数:

370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本以法哲学范畴为对象的学术论著。作者在书中以科学阐释法哲学范畴、推动法学理论体系建构、更新社会法律和法治观念为宗旨,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综合运用语义分析、历史考察、价值分析、阶级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 ,对范畴和法学范畴进行了全方位的哲学分析, 对法哲学的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基石范畴作了层层深入的科学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及其转换。本书修订版总结了第一版以来作者本人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同化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云消雾散哲学范畴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义的观点。

作者简介

张文显,男,1951年生,河南省南阳人,法学硕士,哲学博士。现任吉林大学副校长,1983年至85年在美国哥仑比亚大学法学院研修,1989年至1990年美国华盛顿大学高级访问学者。1985年至1993先后任吉林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1994

书籍目录

绪论
上篇 法哲学的基本范畴
第一章 法
第二章 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律关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治
第六章 法律价值
第七章 法律文化
第八章 法律发展
中篇 法哲学的中心范畴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生成和演化
第十章 权利和义务的法哲学界定
第十一章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哲学中心范畴的依据
下篇 法哲学的基石范畴
第十二章 权利作为法哲学基石范畴的辨析
第十三章 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第十四章 权利本位范式的理论价值和实践运用
索引(一)
索引(二)
索引(三)
修订版后记
后记

章节摘录

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由于法与各种各样的现象或事物具有多方面的联系,法也就具有多方面的特征(特征总是在不同现象或事物的联系和比较中显示出来的)。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煞,主观地增加或减少。但是,由于实践需要和理论需要不同,认识主体可以只就某一或某些方面去辨识法的特征。从准确把握法这一科学范畴、加深对法的本质的理解、正确认识法的作用的需要出发,可以把法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纯技术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生产工具等的规范,以有效地利用生产工具,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当然,有些技术规范如果不遵守就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导致效率低下,危及生产秩序和交通秩序,或直接与他人的生命财产攸关,社会需要强制人们遵守,并把它们变为劳动纪律、行政命令或法规,它们就成为社会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其中指引、评价、预测作用是以告知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为前提或后盾的。

后记

我对法学基本范畴研究萌生兴趣算起来约有10年,而有意识地进行这项研究却只有三四年时间。在这期间又由于其他研究任务不断插入,致使这项研究工作时断时续。1991年春,我下决心把其他研究工作暂时搁置一边,把时间和精力相对集中地投入到法学范畴研究中。经过一年的辛劳,终于完成了这本书稿。这时,我才感知到轻松和愉快。法学范畴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始阶段。作为国内法学范畴研究的第一本习作,本书的结构、内容和观点自然不会十全十美。把它交给读者,一是为了征求意见,二是为了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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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在总结了第一版以来作者本人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同化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法哲学范畴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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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通过对范畴二字的定义奠定了此书的编写基础。作为国内当代法理学较为正统的一本教材,它的政治建构的意义较强,而且在哲学的层面依然坚守我们的国家哲学立场,对其他法学流派的介绍不算多。当然,在对法治改革权利本位的观点上,他的态度是坚决的。正因为这一点,这本书算得上是一本顺应潮流的法哲学入门教材。
   读这本书的若作为正统教材去读,可能它会帮助你厘清几个法理学应试中常出现的概念,但若带着启迪思维的想法读这本书,这本书可能起不了什么作用。毕竟当时国内优秀的法理学者数量和知识结构都无法与美国和德国的大家们同日而语。
  
  


  上编的内容基本属于本科教材的翻版。足见该书初版所提出的观点已经成为国内法理学的通说。作者的学术地位可想而知。
  中编所主张的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也是中国法学界的通说。但我个人觉得有关论证缺乏说服力。如作者自己在该书中所提到的与义务相对的至少包括权利和权力两个概念。因此仅仅将权利义务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至少在逻辑上不完满。
  下编主张的权利本位,如作者自己所讲,是在恰当的时候重复了前人的话。虽然不是新的主张,但对中国但是的法学界起到了醍醐灌顶的作用。
  无论如何,作者为中国法理学所作的奠基性工作,以及作者及其领军的权利学派为中国法学摆脱阶级斗争模式做出的理论贡献,是不可磨灭。
  最后,由于整本著作的内容都已经成为通说,因此阅读该书收获不大。


  反思中国法理学的基础(zz)
  
  ……………………
  
   这本书有着强烈的中国关怀和中国意义。本书的前身《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是1990年代中国引用率最高的法学著作之一,很多新观点新理论都直接成为了近年来所谓“中国法学”的理论基础——尽管这一点随着时间的流逝变得不再那么清晰和为人重视。与前作相比,《法哲学范畴研究》最突出的就是权利本位范式的确立和论证。但是这一范式却是有强烈的中国品性和中国风格的法哲学研究范式,更是法律人的一次决断。如果把本书与该作者研究西方法哲学的专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相对比阅读,读者能够获得更强烈的中国印象。
   但是,一种法哲学的中国关怀和中国意义并不代表这种法哲学就是一种中国法哲学或者中国法理学。或者说,法哲学的中国关怀和中国意义并不是一个判断标准,甚至我们应当了解,一种我们公认的西方法哲学或者德国法哲学、美国法哲学也可能有着中国关怀和中国意义,甚至为中国的法律发展提供一种理想蓝图。在经过了这样的认识之后,我们还可以说,中国法律人所作的法哲学研究:第一,并不一定是一种中国法哲学;第二,中国法律人可能不能摆脱所谓西方法哲学话语的影响,但是同时也保留着为世界法哲学发展做出贡献的可能性。
  
  ……………………


谢谢您的分析,读完文显教授的这本书后,确实有如此之感觉,被您道出,很生共鸣。考夫曼说,法哲学是哲学的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分支。因此,哲学上的问题,法哲学同样会遇到,就像一谈自然法,实际上就是一部哲学史一样。陈嘉映先生在《从移植词看当代中国哲学》(《同济大学学报》2005年第8期中曾经做过精辟的论述:
“中国哲学”加以诠释的概念是中国的传统概念,而我们用以诠释的概念则是些移植词,它们虽然是中文词,但其内容多半不是从传统概念中生长出来的,甚至也不是我们日用的语词,而是西方概念的对应者。于是, “中国哲学”以它所诠释的概念为标志,而不是以它借以进行诠释
的概念为标志。“中国哲学”中有很大一部分似乎只是在从事中国哲学,而不是在从事哲学,因为我们或明确或默会地同意,哲学活动以考察当代人的概念方式为主体。西方哲学研究者似乎较少为这一点所困扰。我们考察经验、宗教、科学、真理这些概念,我们所诠释的是些移植词,我们用来进行诠释的也是些移植词。这倒是更近于黑格尔所称的“概念的自身考察”。然而,这样一来,学西方哲学出身的哲学工作者明明在用中文写作哲学,所做的却不被承认为中国哲学。有人会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全是因为西方文化主导着哲学。这话不错,不过,这话不仅太笼统,而且很可能误导。例如人们会以为,我们应当拿出孔孟老庄程朱陆王来和西方哲学分庭抗礼。也有人干脆认为,现代汉语粗陋简俗,我们应该用古文来从事中国自己的哲学研究。我的看法不尽相同。现代汉语好也罢差也罢(我个人觉得也并不差) ,是我们实际上在使用的语言,
唯有用这种语言来论理,才能让我们现在的人听得清楚、听得真切,唯有我们用这种语言的论理概念所进行的自我考察才成其为philosophizing ,才能成就上述意义上的中国哲学。注意到移植词现象,也许有助于我们更细切地看到中国哲学面临的一些特殊困难;而思想本来就是通过克服具体而微的困难开展出来的。我们可以无视哲学、宗教这些移植词,只用古汉语来讨论古代思想,这样一来,中国有没有哲学、儒家是不是宗教这些问题似乎就消失了。但在我看,以“中国有没有哲学”、“儒家是不是宗教”为题的困惑还是会让我们困惑。


事实上,我都快要忘掉自己写的这篇文字了——不过我并没有改变我的看法,而是可能会更细致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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