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证据理论与科学

王进喜,常林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进喜,常林 主编  

页数:

44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证据科学(Evidence Science),是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体系。在证据研究领域,证据法学无疑是一门诞生较早的学科,而且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和方法。但是,证据问题并不局限于法学和法律,它还渗透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乃至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比如,历史研究、科学探索、管理决策都要有证据支持。人们每天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证据问题,特别是在出现争论或争端时,解决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样看来,证据的运用就有一些共同的规律性。证据科学研究,旨在以证据为研究对象,打破学科壁垒,从多学科或跨学科的广阔视野探求证据的本质和证据运用的规律。这是一种从分析走向综合的研究范式的转变。“证据理论与科学”,这个主题反映了我们试图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角度对证据的理论基础、理论体系、运用方法等加以探索的志趣。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9月举办了首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为各国证据研究学者提供了一个跨学科国际交流的平台,本论文集收集了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应该承认,这些研究成果还是很初步的。我们计划每两年举办一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并争取一届比一届办得更好,让全世界所有研究证据问题的学者都知道它,让这个研讨会的成果在世界学术界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将其打造成一个国际知名的品牌。

书籍目录

序多学科视野中的证据问题——“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综述【证据法学】 The Theoretical Foundmions and Implications of Evidence Searching for Fundamental Evidential Principles in Australian Law Evidence Codification and Transubstantive and Bifurcated Evidence Codes The Exclusionary Rule in the United Kingdom,United States and China 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从“应当如实回答”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的影响 论刑事法庭审判中证据的判断与运用 关于《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调研报告 证明负担动态论研究 中国证据立法的理想与现实 证据法是如何漂移的:背景、方法与立场——比较法律文化维度下的达马斯卡 证据学的后现代转向 证据法的信息论解析 论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以刑事诉讼为视角的研究 诉讼法视野下的证据法 无序中的秩序——我国刑事证据开示改革反思 对我国证据理论英美化倾向的反思【证据科学】 国外心理学关于证人证言的研究及其启示 影响目击证言准确性的相关因素的研究 论证据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和证据间性 Toward a Grand Science of Evidence from the New Evidence Scholarship 司法证明科学的新视野——威格莫尔证明图式研究 法庭科学、科技发展与证据法之间的互动 不同鉴定结论如何采信——以黄静案为例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评析 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与控制研究【法庭科学】 网络取证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

章节摘录

2.筛选程序可建构于我国现行的证据开示制度之中,无须重新进行“大刀阔斧”式的程序建构。因为学界的普遍观点是我国现行的证据开示制度不够完善,处于亟待改革的形势之下,所以筛选程序的建构可“藉证据开示制度改革之春风”,一并加以建构。启动筛选程序之申请可由一方在了解刑事案件材料后或在刑事案件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后,在收到起诉书后的法定期间(如7日)内提出。3.被筛选“出局”之证据不再具有证据资格。筛选程序中的法官须综合程序进行中各方所阐述之意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某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的裁决。如果认定其不具有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和利用,不得作为刑事判决的根据。正所谓“证据之证据能力乃属于证据之资格问题,无证据能力之证据,原本即不得提出于法院,亦不可进行所谓的证据调查”这里的问题是,被筛选“出局”的证据能否因为证据补强复具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在理论上,证据能力既然属于证据之资格问题,证据能力具备与否应属于证据本身之问题,不可能受到其他证据之影响而被补强”,[2]所以基于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的问题和证据能力的关系也不可补强,也就是说,无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的证据不会因为有补强证据而具有此等意义上关联性。4.裁决应明确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及其理由。也就是说,如果筛选程序中的法官满足了确立某项证据无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的申请,应在裁决中说明该证据不得再在审判过程中加以利用,并在案卷中说明认定该证据无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的理由,以使当事人知晓并供上级法院监督。5.筛选程序的操作。当一方申请排除某项无证据能力之证据时,法官应向另一方查明该方是否对该排除申请有异议,在没有异议之时,如果不存在进行筛选程序的其他理由,法官应同意申请并作出进行庭审程序的决定;如果各方对某项证据有无证据能力没有异议,筛选程序法官亦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法定的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之存在可能。6.筛选程序的其他事项。筛选程序由非未来的案件庭审法官在不公开的审判庭独任进行;传唤控辩双方出庭的通知至少应在进行筛选程序进行前3日发出;根据刑事被告人的申请,筛选程序可以在他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及时到庭不妨碍筛选程序的进行。


编辑推荐

《证据理论与科学:首届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证据理论与科学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