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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控制

高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高宁  

Tag标签:

无  

前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石油进口量的增加,中国能源结构正在进行重大调整,能源安全的形态正在发生质变,这给中国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和科技等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保障中国能源安全。  为了促进对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研究,2005年12月,我作为首席专家,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为依托,组织国内外一些研究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专家,成功申报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法律与政策分析”,并获准立项。之后,在教育部社科司的指导下,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我们课题组对课题的研究方案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研究目标和思路,并就研究工作的分工做了安排。经过近四年的精心准备和深入研究,课题组成员相继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如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一组重要的咨询报告等。《能源安全法律与政策研究丛书》也是该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为国内首套专门研究中国能源安全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的丛书,我认为,《能源安全法律与政策研究丛书》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能源安全问题既是中国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影响中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同时还是实现“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内容概要

本书以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以下简称IAEA)为主线,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对IAEA的产生与发展、组织结构及其在国际组织体系中的定位进行分析。通过对IAEA核保障制度、核安全制度、核保安制度三大核心制度的考察,阐述IAEA在核能和平利用中的实然作用。以朝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等典型案例,剖析IAEA#I|关法律制度的作用与不足。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相结合的角度,对IAEA的局限性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对IAEA的应然角色予以展望。进而,从定义、渊源、基本原则、主体及调整对象等方面,考察了国际核能法的相关问题,阐明了IAEA在构建国际核能法中的作用。通过对中国参与IAEA活动的回顾,论述中国应该怎样由加入、了解IAEA到利用IAEA,来更好地解决中国面临的法律与现实问题。

作者简介

高宁,女,1979年6月生,辽宁沈阳人。2008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教师。在《国际问题研究》、《太平洋学报》、《河北法学》、《社会科学辑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另参编了《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法律与政策分析》、《国际和谐社会与国际法的发展》、《中国国际战略思想新论》等著作。曾荣获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首届学术年会一等奖,并主持辽宁省教育厅项目“国际原子能机构与世界核秩序的建立”、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控制”等。

书籍目录

总序引言第一章 国际原子能机构概况 第一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建立 一、建立“国际权力机构”的初期尝试 二、“原子能用于和平”计划 第二节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法律框架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基本文件——《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 三、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 四、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结构 五、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表决程序 六、国际原子能机构的预算制度 第三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法律性质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与联合国建立特定联系的机构 三、国际原子能机构是对核能利用进行国际法律控制的机构 小结第二章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制度——限制核能军用 第一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制度的法律框架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础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制度的范本模式 第二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制度实施的方法与程序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制度实施的方法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制度实施的程序 第三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制度的缺陷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制度的完善 小结第三章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制度——促进核能民用 第一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制度的概述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制度的建立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制度的内涵 第二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制度的法律框架……第四章 国际原子机构核保安制度——应对核能利用领域的新挑战第五章 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朝核问题、伊朗核问题的解决第六章 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国际核能法第七章 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结语国际原子能机械50年大事记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四)《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解释  条约是缔约国之间达成的正式国际协议,原则上应由缔约国自己来解释。但是,有时缔约国在条约解释上会出现重大分歧,互不相让,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这就必须辅以其它机关的解释。国际组织作为缔约国合议成立的专门机构,较适宜于解释建立该组织的约章;并由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大会行使解释权。除此之外,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作为国际组织充当了专门解释机关。据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制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第16条的规定:“凡属法律性质的问题,特别是有关解释或适用国际公约的问题,各缔约国承认仲裁是解决通过外交途径所未能解决的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公正的方法。”根据该公约设立的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0f Arbitra.tion),是一个促使国际争端诉诸仲裁的机构,在一战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后因为国际法院(Intem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的出现,业务一度有所分散,近年来,又重新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并于1994年被接纳为联合国大会观察员。此外,国际法院在条约的解释中也担任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条约解释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因此,法院根据规定所作出的对于条约的解释当然也是有权解释。[1]《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对于该协议的解释方法做了明确说明。与规约的解释或实施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争端,未能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各方又未商定其他解决方法的,则应按照国际法院的规约,提交国际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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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用书,书很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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