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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教程

张淑芳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淑芳 主编  

页数:

337  

内容概要

  长期以来,在司法部的领导下,法学教材编辑部认真履行为法学教育服务的职能,为满足我国不同层次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在全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力支持下,动员了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烟台大学、上海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广东商学院、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力量,组织编写了《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等多层次、多品种的法学教材。  这些教材的出版均经过了严格的策划、研讨、甄选、撰稿、统稿、修一订等程序,由一流的教授、专家、学术带头人担纲,严把质量关,由教学科研骨干合力共著,每一本教材都系统准确地阐述了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做到了知识性、科学性、系统性的统一,可谓“集大家之智慧,成经典之通说”。这些教材的出版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  教材是一定时期学术发展和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反映,所以,随着科研的不断进步,教学实践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教科书的不断修订。国际上许多经典的教科书,都是隔几年修订一次,一版、五版、二十版,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成熟,日臻完善,成为经典,广为流传,这已成为教科书编写的一种规律。

作者简介

  张淑芳,女,1966年生。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上海市宪法学会理事,上海市行政法学会干事,国内多所大学客座教授。出版个人专著3部,译著1部:《行政法援用研究》、《宪法运作的实证分析》、《行政立法论》、《人和公民的义务》。主编教材3部。发表学术论文70多篇,其中较大一部分刊载于《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类权威和核心期刊上。主持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科研成果多次获得司法部、上海市、广州市、武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公务员法法理 第一章 公务员法概述  第一节 公务员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务员法的立法体制  第三节 公务员法的地位  第四节 公务员法的分类 第二章 公务员法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 公务员法法律渊源的概念  第二节 公务员法的正式渊源  第三节 公务员法的非正式渊源 第三章 公务员法律关系  第一节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章 公务员法原则  第一节 公务员法原则的概念  第二节 公务员法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 公务员法的行为原则第二篇 公务员组织法 第五章 公务员组织法概述  第一节 公务员组织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务员组织法的功能  第三节 公务员组织法的构成 第六章 公务员职位构成法  第一节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第二节 公务员的职位构成  第三节 公务员的职位管理 第七章 公务员职位确定法  第一节 公务员考试录用  第二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第三节 公务员培训 第八章 公务员职位变迁法  第一节 公务员交流  第二节 公务员辞职、辞退  第三节 公务员退休  第四节 公务员职务升降第三篇 公务员行为法第四篇 公务员监控法

章节摘录

  本法不适用于议会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门的法官,也不适用于军事人员以及工商业性的国家管理、公用事业和公立公益机构的人员。”第5条规定:“对于行政部门来说,公务员具有法定的合乎章程条例的地位。”  2.有关公务员编制、职位设定、职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及法律事实的规定。如新加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被录用后,一般要有2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公共服务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公务员。试用期间,要安排不同的岗位进行锻炼,以便熟悉工作,并规定6个月由其所在部门提出审核报告。如果6个月的工作中表现不佳,则要及时指出他的缺点。如果在2年内工作中,没有成绩,缺点也没有改进,则取消公务员资格。  3.有关公务员职权行使的规范与保障的规定。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1978年)第8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在职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例外地不受这种禁令限制,由公共行政部门条例规定。”  4.有关公务员责任追究的规定。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1978年)第11条规定:“一个公务员在任中或行使职权中所犯的任何错误应受纪律制裁,必要时,按刑法论处。”  5.有关公务员权益保障及救济的规定等。例如加拿大公务员法就有比较健全发达的上诉体系,上诉机构很多,有公务员委员会、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公务员关系委员会、官方语言委员会等。上诉的范围包括:人员配备(任用)、人身骚扰、开除、歧视、集体协议、安全审查等,不同的申诉可以找到不同的上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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