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2013-3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启富 男,1938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曾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1999年享受国家特殊津贴。 长期从事《法理学》的教学和研究,先后发表《论法的概念》、《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浅谈技术法规》等论文近30篇。撰写或参与撰写《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等多部著作。主编《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中国人权的司法保障》等著作。1998年主编《法律辞海》,全书约500万字。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价值 第三节法的要素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六节法的效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 第八节法律责任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第四节法律监督 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一节法的起源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法的传统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法治理论 第四章法与社会 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法与经济 第三节法与政治 第四节法与道德 第五节法与宗教 第六节法与人权
版权页: (二)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构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1.宪法。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它不但反映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也确定了其他部门法的指导原则。宪法规定我国的各种基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居于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反宪法,与宪法相抵触。 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以下几个附属性的法律: (1)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这些组织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2)选举法。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等。 (3)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 (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授权法。授权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授权国务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制定某种规范性文件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人大于1985年制定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坚持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等。 (6)立法法。主要是《立法法》。 (7)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主要包括《国籍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1.5.10下列哪些法律文件属于宪法性文件?(1998年卷一第62题) A.《义务教育法》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国籍法》 D.《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应当选择ABCD。本题主要考查法律部门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前文讲述可以看到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此外,注意构成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类似的题目才能游刃有余。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行政法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涉及范围广,如治安、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税务、财政、交通、环境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等。特别行政法方面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邮政法》、《海关法》、《铁路法》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在行政管理领域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依法行政、坚持法治原则,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方面的法律制定工作将更加得到重视,相关的行政法部门也将进一步完善。
《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法理学(第2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