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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

杨秀清,卫跃宁 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秀清,卫跃宁 编著  

页数:

308  

字数:

480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学院组织编写的这套“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在编排格式上做了匠心独到的设计。

作者简介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1987年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7月毕业干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留中国政法大学任教至今;1999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卫跃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科研处副处长,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与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卫跃宁教授曾参加司法部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的编写工作,公开出版了多部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和模拟题集,是全国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专家。

书籍目录

民事诉讼法
与仲裁制度
修订说明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诉
第五章 当事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二十四章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附:仲裁法应试方法略谈
刑事诉讼法
修订说明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复核核准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的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五、行为保全 就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制度的具体规定而言,只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而未规定行为保全制度,但是,由于民事案件种类繁多,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其他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出现了有关行为保全的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行为保全问题。《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该条中的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实质上就是行为保全问题。 2.专利纠纷案件中的行为保全问题。根据2008年12月27日修订的《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3.商标纠纷案件中的行为保全问题。《商标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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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册)》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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