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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史料汇编与点评

关保英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7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关保英 编  

页数:

274  

字数:

315000  

内容概要

  学术著作的撰写和编著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学科拟在建设期间出版学术专著和规范化的教科书三十余部。基于我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相对薄弱的现实,我们在学术著作的选材上以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法史、比较行政法为主,并照顾到部门行政法中的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系列学术著作和规范化教科书的出版使本学科通过数年的建设形成自己的特色。

书籍目录

学术文库·总序
学术文库·行政法学丛书,总序
编写说明
一、行政组织法料汇编与点秤(1950-1960)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室暂行组织规程
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
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
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规定财经部门设监察机构颁发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及编制原则
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
内务部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邮电部关于建立责任制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工业卫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组织简则
国务院秘书厅组织简则
国家计量局组织简则
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简则
国务院人事局组织简则
国家档案局组织简则
……
二、现行组织法汇编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条 本通则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组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之;关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组织,根据地方民族工作的需要制定之。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与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省(行署)、市、专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依据辖区民族工作的需要,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相当于专区以上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必要时,亦得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 少数民族人口极少的省(行署)、市、专区、县各级人民政府,不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者,应于各该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中设置专管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该地区的民族事务。 第三条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设立,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省(行署)、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设立,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专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设立,层报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相当于专区以上各级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因必要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时,其批准及备案手续比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行政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执行下列职务: 一、检查和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民族政策及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民族事务的各项法令和决定的执行。 二、督促和检查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政策的实施。 三、协助关于逐步发展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事宜。 四、办理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的事宜。 五、协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 六、领导和管理民族学院及研究、编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培养民族干部。 七、联系同级各部门,办理其他有关少数民族的事务。 八、指导下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管民族事务的机构或专人的工作。 九、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十、接受和处理各民族人民对民族事务的意见。 第五条 为贯彻民族政策,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得邀请有关各部门派员出席或列席各种会议,同时亦得派员出席或列席各部门的有关会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规定组成之: 一、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国内各个少数民族均应有委员一人;人口在三十万至百万者,应有委员二人;人口在百万至二百万者,应有委员三人;二百万至四百万者,应有委员四人;四百万以上者每增加二百万人口,得增加委员一人。委员名额的分配,在上述原则下,得酌量照顾民族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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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史料汇编与点评(1950-1960)》的主编是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关保英同志,其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行政组织法史料汇编与点评(1950-1960)》的主要撰稿人均为上海政法学院的老师,先后参与了《行政法奠基史》、《外国行政法编年史》、《英国教育行政法》、《人民调解法律法规汇编》等书的编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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