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与法
2012-9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李秀华,李傲 著
303
370000
社会性别是人类社会进入以人为中心的发展阶段,在重新审视性别规范、促进性别平等中形成的现代意识。李秀华、李傲等编写的《性别与法》利用社会性别作为一种分析工具,从多方面阐释性别、法律与法学教育的问题,并分别从性别与法学理论、性别与法律史、性别与宪法学、性别与行政法、性别与社会保障法、性别与民法、性别与劳动法、性别与刑法、性别与国际法、性别与司法辅助职业技能等视角切入全面展示了性别与法之间的互动和支配关系。 《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性别与法》作者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性别差异和法律规定中的隐形性别歧视为例子,如劳动者就业的性别限制及歧视、女性受教育的弱势地位、女性参政权、职场性骚扰现象、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差异等等,探讨立法的性别缺失,强调在法律中保持男女两性平等的必要性,相信对中国现行立法的完善和法学教育的改革有所裨益,是推动中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
女,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扬州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诊所主任,硕士生导师,婚姻分析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学、性别与法律、法律诊所教育。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委,中国高校首家婚姻家庭法律诊所负责人,香港大学名誉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网络成员,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成员,西南政法大学《家事法研究》编委。曾到香港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树仁大学讲学与交流,并出访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先后在国家级及省级刊物发表论文百余篇,独著、主编或参编书籍五十余部,其研究成果多次获国家级及省级奖项。曾主持全国妇联、中国法学会、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项目三十余项。系中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推进妇女法项目实施的5年期高级骨干教师,省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省级优秀教师,省级维护妇女、儿童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诊所教师。
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出访亚洲、欧洲、非洲等的多个国家,主持多项国际联合项目课题,发表论文三十余篇,独著、主编学术著作和教材多部。
第一章 性别、法律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社会性别主流化、立法与法学教育范式
第三节 社会性别、立法反思与法学教育创新
第四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五节 延伸阅读
第二章 性别与法学理论
第一节 传统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对性别歧视的建构
第二节 致力于性别平等的女性主义法学
第三节 对理论法学性别视角的审视
第四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五节 延伸阅读
第三章 性别与法律史
第一节 中国法律史中的女性
第二节 西方法律史中的女性
第三节 法律史中的性倾向问题
第四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五节 延伸阅读
第四章 性别与宪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社会性别平等的宪政实践
第三节 立法不足与重构
第四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五节 延伸阅读
第五章 性别与行政法
第一节 性别视角下的行政法
第二节 立法不足与重构
第三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四节 延伸阅读
第六章 性别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退休年龄规定中的性别歧视
第三节 生育保险制度中的性别歧视
第四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五节 延伸阅读
第七章 性别与劳动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劳动法中的性别问题
第三节 我国劳动立法中的性别盲点
第四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五节 延伸阅读
第八章 性别与民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财产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性别审视
第三节 人身权利保障法律制度性别审视
第四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五节 延伸阅读
第九章 性别与刑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对刑法的性别审视
第三节 立法不足与重构
第四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五节 延伸阅读
第十章 性别与国际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性别与国际法
第三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四节 延伸阅读
第十一章 性别与司法职业
第一节 法官职业与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与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第三节 警察职业与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以家庭暴力干预为视角
第四节 经典案例——观察与思考
第五节 延伸阅读
参考文献
后 记
版权页: 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必须以先进的性别文化阐释妇女权益。所谓先进性别文化指的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性别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文化。它的核心内涵是男女平等,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先进的性别文化提倡男女两性相互尊重、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性别关系。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先进性别文化对妇女权益的实现和社会的发展所具有的强大助推作用,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使社会主流性别文化成为促进男女平等的助力。妇女权益实现的过程中,一个长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倡导平等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彻底消除贬低女性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侵犯妇女平等权利、限制妇女平等机会的不平等的性别文化阻力。 (二)明确法定职责 在具体的层面上,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妇女组织要求查处的问题,不仅要依法查处,而且要予以答复;对于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应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三)构建科学的保障机制是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关键 人类社会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整体,妇女是人类的主体之一,性别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关系。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科学构建适应保障妇女权益需要的机制是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关键。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有效的、制度化的、系统化的、综合性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它是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在这个工作系统内,各个构成要素基于一定的规律和原理,相互作用,相互联系。
《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性别与法》作者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性别差异和法律规定中的隐形性别歧视为例子,如劳动者就业的性别限制及歧视、女性受教育的弱势地位、女性参政权、职场性骚扰现象、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差异等等,探讨立法的性别缺失,强调在法律中保持男女两性平等的必要性,相信对中国现行立法的完善和法学教育的改革有所裨益,是推动中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