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2010-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杨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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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一本专著,研究对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加上导论部分共7章。本书的主要内容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谈起,首先介绍了机动车交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其次介绍了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以及受害人过错与过失相抵问题;最后介绍了强制保险制度和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制度。
杨曙光,男,1970年生,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1992年获烟台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律师资格,具有近十年专职律师的执业经历,拥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2002年调入山东工商学院工作,现为政法学院副教授。在各类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三十篇。主要社会兼职: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导论 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一节 机动车与人类社会 第二节 交通事故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灾害防范第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中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第三节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演进 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第一节 我国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中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第三节 具体的赔偿责任主体 第四节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问题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内容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 第三节 残疾赔偿金 第四节 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五节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六节 其他主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第七节 财产损失第四章 受害人过错与过失相抵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注意义务 第三节 事故责任者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 第四节 被害人过错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 第五节 交通事故中的损益相抵问题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免除 第四节 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 第五节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制度 第一节 交通事故处置现状 第二节 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三节 当事人责任认定制度的反思 第四节 认定当事人责任的程序性保证后记
通事故的概念 1.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概念。 交通事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交通事故,是指包括飞行器、船舶、铁路机车、路上交通工具造成的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如2009年2月11日一颗美国商业通信卫星与一颗已被废弃了的俄罗斯卫星发生碰撞。这是人类有史以来的首次卫星碰撞事件,有科学家称由于“太空垃圾”的不断增多,这样的太空事故概率将会大幅提高。但是,我们习惯中谈论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车辆、行人在城市交通和公路运输中发生的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即狭义的交通事故,又可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司法实务中对交通事故的理解也多采狭义的定义方式,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当包括空中、铁路、陆路和水陆交通管理安全,但是由于《刑法》在第131条、132条分别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罪,所以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仅限陆路和水路交通安全;同时,由于水路运输一般都是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依《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所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调整的交通事故实际上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本书所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所涉及的交通事故显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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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
可以用作研究参考,存在的问题是实战性不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