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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读本

(美)罗尔斯 中央编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09  

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作者:

(美)罗尔斯  

页数:

363  

译者:

万俊人/编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无论我们从哪一个方面来看或以哪一种标准来衡量,罗尔斯都是20世纪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其正义理论所表达的当代延伸的关键一环,使其在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两个最接却又“荒芜了很长一个时期”的领域得以续接;而且以其深刻缜密的理论洞识切中了现代社会的“首要主题”或“根本问题”,使其理论探究本身具有一种普遍的时代意义。

作者简介

作者:(美)罗尔斯 编者:万俊人美国哲学家与政治理论家,1921年出生于巴尔的摩,1950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担任过美国政治与社会哲学家协会主席以及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地区主席,并荣获1999年度美国国家人文科学奖章。罗尔斯的哲学捍卫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开创的社会契约思想传统,复活了人们对于系统政治理论的兴趣,其核心信念是政治权利与基本公民自由的神圣性。他的主要著作有:《正义论》(1971年)、《人民的法律》(1999年)和《作为公平的正义》(2000年)等。

书籍目录

正义理念的伦理表达与政治建构(编者的话)一 作为公平的正义二 正义的原则三 平等的自由四 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五 政治建构主义六 重叠共识的理念七 公共理性的理念八 答哈贝马斯编者后记 进一步阅读书目


编辑推荐

无论我们从哪一个方面来看或以哪一种标准来衡量,罗尔斯都是20世纪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其正义理论所表达的当代延伸的关键一环,使其在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两个最接却又“荒芜了很长一个时期”的领域得以续接;而且以其深刻缜密的理论洞识切中了现代社会的“首要主题”或“根本问题”,使其理论探究本身具有一种普遍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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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几本书一起下的单 没有任何保护全装在一塑料袋里 导致每一本书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外表很脏 看着是二手书的节奏


书皮有点脏了,不过还好,包个皮看不见也不太影响心情。


罗尔斯 关于正义论的探讨以及政治自由主义的深入了解已经是给人心灵已深深的警钟,讨论社会制度建立的出发点以及范围的内容也是越来越实际的阐述。值得学习。


正义是我的精神家园


我们经常在讲公正正义什么,但西方人却和我们想的不一样,对正义也去寻根问底,很有启发意义,就是发牢骚也要和别人不一样,建议去看看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是20世纪美国和西方世界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他迄今发表的两部重要的哲学著作《正义论》(1971年)和《政治自由主义》(1993年)。前者被哈贝马斯(Γ•Habermas)称为最近的实践(道德哲学)史上“具有轴心式转折点”意义的划时代名著,它一经出版就立刻引起西方学术界轰动,甚至被称为“二战”后最重要的伦理学及政治学经典。《正义论》提出的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主张每个人无条件的充分的享受自由和平等,这是与近代西方自由主义在本质坚持“自由平等”观念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正义论仍然在主流上还是西方自由主义。自由、平等、博爱正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典型理论口号。但他以新的方式论证了自由平等,因而被称为“新自由主义者”
  然而,也有部分学者对《正义论》的公平正义的伦理观点提出强烈质疑和批评,经过20多年的艰苦研究,罗尔斯终于1993出版《政治自由主义》这部著作,以回应对他的理论挑战,并进一步完善他的正义理论体系。罗尔斯在该部著作开篇坦承,在《正义论》中他把“社会契约论看作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没有区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而且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在完备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诸观念之间也未作任何对比。正义论的道德哲学关注个人生活经验,而政治哲学要思考现代民主社会普遍性和公共性问题”,因此,必须将《正义论》的“公平正义”的伦理道德观念,改造为“政治的正义”。对于这种从道德哲学到政治哲学的理论的转变,有人认为是退却,也有专家论证是成功的转换。
  
  
  《正义论》理论架构的表述
  
  罗尔斯为什么要提出“正义论”? 罗尔斯为什么要提出他自己的“正义论”或者说他的理论意图是什么?这里有三个问题:第一,现实的理由。罗尔斯认为“现存的各种社会形态当然很少是在这个意义上组织良好,因为何为正义、何为不正义通常都被纷争不已。” 一个社会被设计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时,而且受一种“公平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显然,《正义论》的作者不满意现存社会形态,他要在理论上建立一种组织良好的社会。第二,思想来源。要确立一种“组织良好的社会”总不能空穴来风,需要借助前人和同时代学者已有的思想观点。罗尔斯明确而自信地说“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 。由此看来,罗尔斯的正义论正是借助卢梭等人的契约论,并且它要比后者更为“抽象”和“概括”。同时,他在具体论述其观点时,也吸收了当代哲学家、经济学家(他在讲述效率原则时实际上借助了经济学者威尔弗雷德•巴莱多(1905年)的最佳原则)和法学家的有益的观点。第三,理论目标。罗尔斯整体同意契约论的正义观。他不同意和反对在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认为他们对社会正义的理解具有功利性。因此他说:“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
   正义论(正义观)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罗尔斯所指的正义问题是“社会的正义问题”,不是个人或其他具有的正义与否问题。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正义原则建构方法和主要内容。 上面我们已经了解了正义的主要问题。那么我们必须要明确,怎样才能从正义的主要问题中建构出正义的原则?罗尔斯巧妙地指出:“让我们假定一个这样的社会;这个社会是由一些个人组成的多少自足的联合体,这些人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并且使自己的大部分行为都遵循它们;我们再进一步假定这些规范标志着一个推进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合作关系。” 由于社会中个人的合作,一方面,联合体或社会中的个人存在着利益的一致,使所有人有可能过着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独立生存更好的生活(对应于平等自由原则);另一方面,由于他们共同努力所产生的利益(如财富、权势)这样分配和分配的大小而产生利益的冲突(相对应于差异原则)。这就需要安排或制定出一系列原则来调解这种关系,大家形成一种分配的契约。”罗尔斯认真地说到“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定了社会合作而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社会正义原则究竟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原则可以称为“自由平等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政治上的自由(选举权和有资格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和集会的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及其保障(个人的)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拘捕的自由和不被任意剥夺财物的自由”。而且“按照这一原则,这些自由一律平等。”
  第二原则可命名为“差异原则”。
  罗尔斯深刻地论述了两原则的关系。首先,正义两原则都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其次,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和前后顺序。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它们的先后顺序就像“词典条目”的排列一样,不可以前后颠倒。
  正义论之创新点和现实意义。 前面我们论述了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问题和正义两大原则,那么,正义论有什么创新点和现实意义呢。
  他认为,从社会经济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来说,历史上的两种社会制度即“天赋贵族制(以身份等级分配制度)”、“天赋自由制”(以人的先天才能分配)都是不公平,非正义的、不合理的。另一种“自由平等制”(近代自由主义主要观点)虽然承认人的天生自由平等,也否认后天社会偶然因素之影响,但这种影响仍然制约都个人间的平等关系,使社会中的个人实际上难以达到平等。
  只有“民主平等制”坚持所有人,不论他的地位 ,才能和先天资质如何,都是平等的,享有自由和权利;而且像差异原则所说的,在社会及经济实际不平等的情况下,要保证社会最不利于少数弱者的权利。虽然罗尔斯这种正义原则对近代的自由主义的“天赋人权”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比后者显得更具合理性。 他的正义理论也充分体现了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平均”思想,社会正义论的这些伦理原则实际上反应了上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的福利经济制度和国家干预的社会制度,是一种理论对现实社会的辩护。因而我们也可以说《正义论》有着它极大的时代影响和社会实际价值。
  《正义论》的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主张每个人无条件的充分的享受自由和平等,这是与近代西方自由主义在本质坚持“自由平等”观念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正义论仍然在主流上还是西方自由主义。罗尔斯深刻指出:“一旦我们接受这一点,就可以把传统的自由、平等、博爱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原则,平等相应于与机会公平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原则中的平等观念;而博爱则相应于差异原则”,自由、平等、博爱正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典型理论口号。但他以新的方式论证了自由平等,因而被称为“新自由主义者”。
  至此,我们已经完成对《正义论》主要理论观点的介绍和评析。下面评述罗尔斯的另外一部重要著作《政治自由主义》。
  
  政治自由主义的建构
  
  罗尔斯为什么要写作《政治自由主义》
  《正义论》(1971年)出版后,受到西方学界热烈的追捧,但也有许多的质疑、批评。例如诺齐克、桑德尔•麦金太尔、沃兹尔、哈贝马斯、哈特、艾克曼等大师级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罗尔斯提出了责难。罗尔斯深感这些学者专家对自己之驳论有误解,经过多年思考,终于写出了《政治自由主义》(1993年)这部优秀著作,以回应批评者,并更具体更明确捍卫、阐述自己的基本理论立场。
  政治自由主义主要内容表述
  (1)“政治的正义”是怎样提出来的?
  罗尔斯为什么要将《正义论》的核心理念“公平的正义”提升为“政治的正义”,一方面是迫于批评者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想借机完善他的观点。罗尔斯在该部著作开篇坦承,在《正义论》中他把“社会契约论看作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没有区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而且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在完备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诸观念之间也未作任何对比。正义论的道德哲学关注个人生活经验,而政治哲学要考现代民主社会普遍性和公共性问题”,因此,必须将《正义论》的“公平正义”的伦理道德观念,改造为“政治的正义”。
  (2)政治自由主义“基本问题” 仅仅作“观念的改造是不够的,还必须对二者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罗尔斯指出,《正义论》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安排社会和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而对政治哲学来说最基本的问题,是“社会的稳定性 ”,他说对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问题却至关重要”,具体地说就是“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平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这一稳定性问题进一步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政治自由主义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在被视之为自由而平等并在整个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具体规定其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第二,“将理性多元论事实当作自由制度之下不可避免的结果来理解和给定的宽容基础是什么”?
  
  对罗尔斯理论的简评
  
  通过上面对《政治自由主义》的论述,我们大致了解了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那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该书是否回答了20多年来学者们对《正义论》的质疑和各种批评?换句话说,它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罗尔斯从正义论的道德哲学到正义论的政治哲学的推演?如果可以,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的合理性怎样?这种理论的推演或转变对罗尔斯来说是进步或是倒退?下面我们来分析这几个问题。
  罗尔斯能否从正义论道德哲学转化为政治哲学? 西方绝大多数学者都对这个问题作了否定的回答!例如共同体主义学派专家艾克曼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整个体系是建立在一些无法证明的预设前提(如“原始状态”,“无知内幕”)之上的,既然理论的前提(假设)都不能成立,那么怎么能推演出 新的理论——政治自由主义呢?因此罗尔斯要么放弃“原初状态”的前提,要么放弃他的政治自由主义。
  著名的政治学者哈贝马斯也同样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假设或设定——原始状态“无知之幕”是一种多余的“信息强制”。“无知内幕”恰恰剥夺了社会合作中公民的言论自由。
  我国的一些学者虽然也赞同上述的批评观点,但他们(如《罗尔斯读本》的编者万俊人教授)认为,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研究对象的差别性来看罗尔斯的假设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伦理学关注的是个人和人际关系,而政治哲学研究的人际关系首先是公民的政治关系,反映的是公民的政治平等。
  政治自由主义的合理程度如何?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在解释如何在现代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建立民主平等的立宪社会,并使之长治久安这一问题上,与其他的理论体系相比较,还是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和全面性的。例如,西方近代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模式中洛克派,卢梭派,都不能很好地论证“自由人权”与“民主平等”的关系;康德的“实践理性”也难以解释多元民主立宪社会的政治观念。二战后的一些自由理论如哈特的分析法学(局限于法律具体领域),诺齐克的激进自由主义(具有非理性的激进和想象),萨特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仅从“存在”角度出发解释人性)。相比较而言罗尔斯的理论更完整,更具有合理性。
  罗尔斯从正义论转向政治自由主义是进步还是退却?多数学者认为罗尔斯的转化是一种理论的退却。例如美国当代两位著名的伦理学家谢福勒和翰普歇指出,罗尔斯对“公平的正义”的概念所做的政治学的解释,使其变成了一个纯粹的政治学的概念,这样就使这一概念本身具有的道德涵义简单化,削弱了自由主义的道德资源。(Samuel Scheffler,“The Appeal of Political Liberalism”In:Echics,October,1994)
  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如万俊人教授等)肯定罗尔斯的理论转化的成功性。原因有二,一是,这种理论转向,严格的分辨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理论界限,有力地回答了多年来学者们对《正义论》的批评观点;二是经过多年的艰苦理论探索和理论论战,罗尔斯的思想变得更加严谨,更加现实,从西方道德思想中的理想主义转向“现实主义”。(他认为《正义论》中的道德正义,及社会正义,极不现实。)
  罗尔斯理论的不足与局限 我们在前面已指出,罗尔斯的理论是20世纪影响极大的一种新自由主义理论,《正义论》是一部具有“转折”意义的伦理学经典,《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价值也超过了他的前辈。然而,从论证方法来看,罗尔斯的某些理论前提预设(如“原初状态”)基本上是模仿康德的“社会契约”、“理性自律”、“普通律令”,尽管他在书中多次指出他与康德的区别。从内容来分析,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论题和观点,大多数都能从洛克的《政府论》、《论宽容的信札》中找到原型。也就是说,罗尔斯理论的创新性还是很有限的。
  此外,罗尔斯的理论也被人们认为具有鲜明的“美国特色”,他在《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所引证的实例多数是《美国宪法》及修证案(提及十多次)、林肯的废奴政策,罗斯福的新政。他的理论是否能够解释非州、亚州等地的社会现实,政治民主制度等,则很难说清楚!可见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也有地域的局限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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