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安法律一本通
2007-9
公安大学出版社
长江航运公安局法制处 编
460
本书根据长江水警的职业特征,精选了水上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安业务与相关业务进行分类汇编,是水上警察方便实用的小型工具书。
公安业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附录:刑事司法解释目录相关业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
《长江公安法律一本通》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