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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政策实用手册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作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页数:

971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收录了近年来农业部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农药登记管理、标签管理、广告审查、试验单位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运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精心选取了关于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的部分解读性文章,并提供了中国、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农药残留限量规定、助剂管理等相关信息。本书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适用于政府各有关部委,全国农药管理、执法单位,生产及销售企业,进出口单位,科研教学单位,农技推广体系,行业协会及交流等单位。

书籍目录

一、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国际农药供销与使用行为守则 (二)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规范性文件 (一)高、剧毒农药和限用农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停止受理高、剧毒农药登记申请,撤销部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4号(撤销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分阶段撤销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71号(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登记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47号(停止批准含八氯二丙醚产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第1157号公告(氟虫腈产品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公告  关于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第1123号(加强1,2一二氯乙烷进口监管。) (二)加强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79号(清理农药临时登记过期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57号(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44号(取消农药商品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71号(修订《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32号(卫生用农药香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农药产品含量管理规定)  农业部关于农药临时登记超过有效期限清理产品申办延期的通知(农农发〔200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955号(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6号(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三)农药试验单位管理  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农发〔2001〕25号)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农发〔2002〕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802号(农药登记残留试验资质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74号(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25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39号(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08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45号(农药登记田间药效、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资质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92号(农药登记室内活性验证试验单位名单)  关于公布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4〕198号)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原〔2009〕第29号)  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 (五)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七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  第七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第七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  第七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纪要  第七届农药登记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纪要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三、农药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新增通用名简称或简化通用名称 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问题解答 我国农药品种专利情况简介 我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情况简介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八)GB/T8321.1~8321.8 中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部分农药单制剂产品最低有效成分含量要求 农药标签部分安全信息汇总表四、国外农药管理 美国对农药助剂的管理 加拿大对农药助剂的管理 CAC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美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欧盟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澳大利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韩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美国毒害风险很低的助剂 美国仅用于非食用作物或农产品的农药助剂名单 美国可同时用于食用农作物或农产品、非食用作物或农产品的农药助剂

章节摘录

插图: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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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政策实用手册》是由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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