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教程
2008-7
董永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8-07出版)
董永森 编
无
《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教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教程》所选案件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编入本收的五个案件都曾被新闻媒体予以深度报道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其中,“ETS诉新东方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敖当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杜康案”被媒体评为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之一;“姚毅与北京大恒软件著作权确权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且被再审法院改判。某些案件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甚至影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可以说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进程。
第二,书中所提供的案情资料充分详实,视角独特。
目前市面上的案例书籍大多由“案情简介”、“法院判决”、“案例评析”三部分构成,供读者研究探讨的素材通常仅限于法院判决书。这样的探讨研究是在假设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因此对于判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争议焦点是否恰当等问题均因信息的匮乏而无从考量。
与普通案例书籍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教程》披露的资料,除案情简介、法院判决、案例评析外还包括案外人难以获得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主要证据等重要内容。基于版权的考虑,《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教程》虽然没有将对方起诉状及代理词原稿编入其中,但对方的主要观点在法院判决书和案例评析中均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反映。这样的编排为读者生动再现了案件的诉讼过程,从而便于读者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整个诉讼情况。
第三,《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教程》案例及对案例的总结评析具有较强的实战性和参考价值。
编入《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教程》的案例大多案情复杂,诉讼过程漫长,争议焦点多,其间诸多曲折回环为控辩双方提供了施展诉讼技巧的舞台。不是每一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都能有幸经历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及初人法律界的从业者尤其如此。读者可以通过阅读思考这样的案例体味到代理策划的种种艺术,于其中吸取有用的实务经验。此外,根据案件的诉讼情况,《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教程》也明确提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系列尚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这不仅有助于在教学中培养学生们的独立思考能力,而且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教程》中各案件的案例评析作者均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学术态度。在长达半年多的写作过程中,他们和我曾针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过反复讨论与深入研究。尽管我对于有些作者的个别观点仍持有异议,但是这些见仁见智的不同观点正是我所希望看到的。因此,《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教程》的案例评析中保留了各位作者与我不尽一致的某些观点,以求给读者留有更多的思考与研究空间。
董永森:知识产权信息网络资深律师,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代理过多起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知识产权案,曾被评为“IT法务人年度十佳”,入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库。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软件联盟执行理事、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典型案件:·台湾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汝阳杜康”商标行政诉讼案·雅芳(中国)公司与Pacific Unidata、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与北京新东方学校知识产权纠纷案·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网络域名纠纷案·姚毅与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北京新东方学校与安徽新东方烹饪专修学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北京巨人电脑公司与美国微软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北京康银公司与台湾瑞旺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清华大学、日本昌山公司与北京科利华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主要著述:·《中国计算机市场投资环境》·《论著作权犯罪》·《深层链接引起的侵权责任》·《网吧连锁经营中的有关法律问题》·《通用词汇域名保护的国际趋势和特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印刷电路板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一、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S)诉北京新东方学校EFL试题著作权侵权、EFL商标侵权案真假“合理使用”之辨相关资料一审1.原告ES起诉状2.原告ES证据目录3.被告新东方学校证据目录4.原告ES代理意见5.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1.上诉人北京新东方学校证据目录2.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EFL试题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二审)代理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沈阳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为域名中的通用词汇“正名”相关资料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书2.原告国网公司起诉书3.原告国网公司证据目录4.被告雪花啤酒公司证据目录5.原告国网公司代理意见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诉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公司商标、不正当竞争案“华能”,一山能否容二虎?相关资料1.原告华能集团公司证据目录2.被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公司答辩状3.被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公司证据目录4.被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公司代理意见5.案件相关商标标识6.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四、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姚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高屋建瓴方可正本清源相关资料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再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2.姚毅代理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五、伊川杜康公司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汝阳杜康”商标争议裁定案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相关资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汝阳杜康”商标的争议裁定书……
一、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诉北京新东方学校TOEFL试题著作权侵权、TOEFL商标侵权案真假“合理使用”之辨案例评析(二)新东方学校对TOEFL试题的使用是否构成对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在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被告如果主张自己对涉案作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其必将以合理使用作为辩解。被告作此辩解的法律依据在于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一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新东方学校的涉诉行为是否是营利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中也专门提到,“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主张中,课堂教学是有严格限制的,考研辅导班、托福、GRE培训班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不属于“课堂教学”。尽管该书是对新著作权法的释义,但在所述规定项下,新旧著作权法是一致的,所以也应当看作对旧法的释义。因此查清被告的涉诉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质对本案是至关重要的。被告律师认为,新东方学校是私立正规学校,是非营利机构,故其行为不可能是营利行为。然而,笔者认为,诚如原告律师所主张的,判断一个机构的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并不必然取决于其是否是非营利机构。换言之,只要行为本身的性质是营利的,则是营利行为。由于新东方学校的办学行为是营利性的,探究立法原意,其无权引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张合理使用的抗辩,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判断被告是否侵权一般都要求查明其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或为生产经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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