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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约在刑事法治领域的贯彻实施

赵秉志 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赵秉志 编  

页数:

839  

内容概要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为顺应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潮流,在坚定不移地推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之同时,中国政府尤为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与发展。随着立法日益健全,司法不断完善,法学欣欣向荣,国家和社会已经步人现代法治的轨道,从而有力地维护和推动了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全方位的发展与进步。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历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必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一系统的发展完善离不开现代法学理论的引导和推动。因此,进一步重视法学研究,尤其是外向型、国际型法学研究,无疑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刑法学领域亦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刑科院),是北京师范大学重点建设的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系唯一的、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新型学术研究机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刑科院立足本国国情,在大力发展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同时,专设国际刑法研究所暨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关注国际刑法、外国刑事法、比较刑事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并注重对当前国际刑事法理论与实务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刑科院国际刑法学、外国刑事法、比较刑事法等外向型研究方面的研究力量,以本单位的教师和博士生为基本队伍,同时聘任、定向联系国内外一些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知名刑事法及国际法专家学者、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法官、联合国暨国际学术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刑科院注重开拓的国际刑法学领域的学术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国际刑法的基础理论、国际犯罪、国际刑事审判、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等。刑科院力图通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活动以及同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努力促进与繁栗我国外向型和国际型刑事法学研究,以适应国家在改革开放。

书籍目录

一、联合国公约在刑事法治领域贯彻的基本问题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恐怖主义公约》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nd the ICCPR,the ICESR and the UN Conventions Against Terrorism 联合国公约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的贯彻路途 On the Path of Implementing the UN Conventions into Chinese Criminal Justice 联合国法律文件在刑事司法中的贯彻实施 Implementation of United Nations Instruments in Criminal Justice二、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贯彻 关于人权概念的几个基本问题- Several Basic Issues on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 论中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完善 ——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察 On the Improvement Punishment Measures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ese Criminal Code  中国刑法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Criminal Law of China: Preparing for Ratification of ICCPR  废除死刑之门——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则及其在中国的确立与延伸The Road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Essay on Establishment and Extension of No Death Conviction on Juvenile Principle in China 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减少监禁的实践性方法 ICCPR:Practical Approaches to Reducing Incarceration 联合国人权公约在中国刑事法中的贯彻实施 ——以沉默权、酷刑、死刑为视角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Pact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S Criminal Law:from an Angle of Right to Silence,Torture and Death Penalty 国际人权8公约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及中国刑法的应有选择 Retroactivity of Criminal Law Provided in the ICCPR and the Legislative Choices of Chin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The ICCPR and the Revision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联合国人权公约对生命权的保护与死刑案件程序控制 ……三、职合国反恐公约的贯彻

章节摘录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第66条第(1)款]。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有资格平等地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第67条第(1)款]:(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第67条第(1)款第(1)项,此外《罗马规约》还要求被告人有权以其能说的语言被告知指控];(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第67条第(1)款第(2)项,此外《罗马规约》还要求联络是自由的并处于保密状态]。(丙)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第67条第(1)款第(3)项];(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第67条第(1)款第(4)项];(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第67条第(1)款第(5)项,此外《罗马规约》还要求被告人有权提出辩护和提供其他证据];(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第67条第(1)款第(6)项,此外《罗马规约》还要求被告人有权为获得公正而得到必要的翻译];(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第67条第(1)款第(7)项,被告人的沉默不在对其有罪或无罪审查的考虑范围内]。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根据第26条,国际刑事法院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管辖权]。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第81条规定对定罪和判决上诉的权利]。六、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第8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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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约在刑事法治领域的贯彻实施》:“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第二届“当代刑法中际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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