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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部门管辖的118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

曾斌 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曾斌 主编  

页数:

64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公安机关办案宝典》丛书共分三册,包括“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及“经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本套丛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全面性。本套丛书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的罪名,按照《刑法》条文的顺序,逐一进行阐述,不仅使广大办案民警在阅读中熟练掌握每一罪名的概念和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还能熟练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仅能够区分,而且还能够知道区分的重点和依据。 二、针对性。本套丛书在具体阐述每一罪名的时候,针对办案民警在刑事执法中容易忽视和误解的关键问题、疑难问题,一一予以解答,同时,对办案民警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也进行了详细介绍,不仅满足了广大办案民警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需要,同时,对于人民警察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实用性。本套丛书从民警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每一具体罪名的写作上,分为【概念】、【行为特征】、【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等五个板块,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 浅出,力求全面解析每一罪名的全部内涵。在此基础上,还结合最新的执法实践和研究成果,进行了相 应的扩展,使用者在查阅具体罪名的时候,不仅能够掌握该犯罪本身的信息,而且能够了解到与该罪名相关的信息,做到触类旁通,为以后的办案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新颖性。本套丛书在编写的过程中,查阅了截至到出版以前正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已经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在写作中予以排除,同时,吸纳了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具体罪名的认定有影响的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二、决水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三、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六、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七、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九、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十、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一、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二、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四、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十九、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二十、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 二十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 二十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 二十三、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第2款) 二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 二十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二十六、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二十七、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十八、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二十九、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三十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三十三、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三十四、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 三十六、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三十七、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 三十八、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三十九、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 四十、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 四十一、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四十二、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四十三、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 四十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 - 四十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 四十六、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四十七、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四十八、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四十九、侮辱罪(《刑法》第246条) 五十、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 五十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 五十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五十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五十四、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五十五、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五十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 五十七、重婚罪(《刑法》第258条) 五十八、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 五十九、虐待罪(《刑法》第260条) 六十、遗弃罪(《刑法》第261条) 六十一、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是指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其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即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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