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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法规文件选编

中国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协会 编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0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作者:

中国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协会 编  

页数:

544  

字数:

80600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博物馆事业空前发展,成就斐然,为传承中华文明,普及科学知识,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博物馆事业的大发展离不开博物馆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依法合规、有序繁荣更是博物馆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而博物馆法制建设对于增强博物馆功能、完善管理制度、推进博物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都具有重要作用。博物馆法制建设水平体现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水平。纵观不同时期的博物馆法规文件,其内容无不反映了当时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状况和需要,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博物馆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促使博物馆法制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施行,奠定了中国博物馆事业的法制基础。为切实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积极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国家文物局陆续出台《博物馆管理办法》之后,又组织起草了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该法规将很快面世,并将成为指导中国博物馆全面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等一系列博物馆管理的法规文件陆续颁行,对博物馆建设,博物馆藏品管理,博物馆的陈列展示、文化传播和公众服务等,从多个角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了博物馆的依法管理和科学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的博物馆法制建设也日益与国际接轨,不断吸收借鉴国际博物馆界的科学理念、成功经验和有益模式,持续实现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并为国际博物馆法制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内容概要

在国际博物馆协会第22届大会即将于上海召开之际,中国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编纂了这本《博物馆法规文件选编》。本书是第一次将中国国内有关博物馆的法规文件进行汇总选编并正式出版,既是中国博物馆法制建设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也是让世界了解中国博物馆发展的一个窗口。同时,书中还收录了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部分国家的博物馆法规,期望以此增进中国与国际博物馆界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并将此书作为对本届大会的一份献礼。

书籍目录

中国博物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国际公约 关于博物馆向公众开放最有效方法的建议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外国博物馆法规 英国博物馆认证制度之认证标准 (美国)评审制度标准——可参与评审的博物馆特征 法国博物馆法(2002-5) 日本博物馆法 爱沙尼亚博物馆法案 波兰博物馆法案 丹麦博物馆法案 肯尼亚国家博物馆法编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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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法规文件选编》由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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