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制度与实践
吕涛、马慧娟、 佴澎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04出版)
吕涛,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MBA商法兼职教授,现为昆钢控股资本运营部副主任、昆钢集团战略发展部副主任(挂职)。长期讲授“金融法学”、“证券法”、“商法”、“管理学”等课程,曾主编出版《税务筹划》、《现代企业管理》等著作与教材,参与编著《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指导·法律知识》、《农村信用社招录考试指导’金融知识》等教材,公开发表法学、管理学论文20余篇,主持完成民政部立法研究、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课题项目。近年来,重点研究与讲授商法学,同时深入参与或主持大型国有企业产业规划、管理创新、资本运营等工作。 马慧娟,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云南分会理事、云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专家、云南省委政法委“法律咨询专家库暨案件评查专家组专家”。近年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教材、著作20余部。主要著作有:《民法商法经济法实用大词典》(执行主编)、《市场经济法学》(主编)、《公务员录用面试,法院、检察院面试教程》、《经济法通论》(编著)等。 佴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纠纷解决机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机制研究——以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法治保障为视角”并获免予评审结项。获云南省第九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等多个奖项。出版专著《从冲突到和谐——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入选“当代云南社会科学百人百部优秀学术著作丛书”,合著《中小企业上市律师指南》,在《清史研究》、《法学杂志》、《云南社会科学》、《思想战线》等杂志上发表文章近30篇,共计20余万字。
第一章 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金融基础知识 第二节金融法概述 第三节金融法律关系 第四节 中国金融法治状况及方向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与中央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第三节反洗钱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政策性银行法律知识 第三节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第四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与撤销 第三节我国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第五章存贷款法律制度 第一节存款业务法律知识 第二节贷款业务法律知识 第六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票据支付结算业务法律知识 第三节其他支付结算业务法律知识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我国的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节证券服务机构法律制度 第五节证券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当事人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 第九章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节保险合同 第四节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十章信托和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第一节信托法律知识 第二节融资租赁业务法律知识 第十一章 期货和外汇法律制度 第一节期货业务法律知识 第二节外汇业务法律知识
版权页: 4.监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三)农村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农村商业银行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农村商业银行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农村商业银行修改章程、合并、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夫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2.董事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19人,其中本行职工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除本行职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董事会会议,违反此款规定的,经股东大会通过,可取消其董事资格。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致使农村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做出书面说明。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 3.行长:农村商业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3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行长对董事会负责。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人选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金融法律制度与实践》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着重构建金融法基础知识体系,同时提倡结合现实的金融热点问题以引发读者思考;以知识拓展与案例分析等方式突出《金融法律制度与实践》的实操性。《金融法律制度与实践》适合作为普通高等院校金融、法学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教材,也可作为专项选修课教材,还可作为企业管理人员系统认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了解法治化金融实践程序的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