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监督
2012-6
北京大学出版社
张雪樵
242
280000
利益分配的失衡、贫富分化的加剧关乎社会稳定与百姓安居乐业。《经济法文库(第2辑)·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利益衡平的视角》以此为视点,从利益衡平与公正执法的关系人手,对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理论进行了系统论述,特别是朴素正义等法哲学概念的提出应合了时代命题,奠定了本书的理论价值。在此基础上,本书立足检察工作的改革实践,对经济行政抗诉、民事督促起诉、经济行政公诉、经济行政执行权监督、非诉讼模式行政监督的制度重构给予了全面展示。最后,以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之议题来探索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立法完善。本书富于思辨而充满激情,逻辑严谨而行文流畅,系统完整而独到新颖,填补了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空白。
张雪樵,1966年生,浙江吴兴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检察学会民事行政检察、金融检察专委会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省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成果:在《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一篇,知名期刊发表文章数十篇,其中在《检察日报》、《法制日报》、人民网、搜狐、新浪、凤凰网站连载的《科学执法的本源--朴素正义》系列文章在法学界具有一定影响,主持完成“法律监督立法”等前沿理论的省部级重点课题,获省部级表彰多项。
导言
第一章 经济行政权概述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的学理分析
第二节 经济行政权的宪法设计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的主体与行为
第四节 我国经济行政的执法现状
第二章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制度溯源
第二节 法律监督概述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第四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经济分析
第五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功能
第三章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原则及方式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原则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方式
第四章 经济行政抗诉监督
第一节 经济行政抗诉的属性
第二节 经济行政抗诉的现状
第三节 经济行政抗诉的职权配置与程序完善
第四节 经济行政抗诉监督与检察调处
第五章 民事督促起诉
第一节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实践考察
第二节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理论探讨
第三节 民事督促起诉的条件与范围
第六章 经济行政公诉
第一节 经济行政公诉的本质属性
第二节 经济行政公诉的现实性
第三节 经济行政公诉权的制度设计
第七章 经济行政执行权法律监督
第一节 行政执行权检察监督的缺陷与困局
第二节 经济行政执行权的性质
第三节 行政执行权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第四节 程序性异议救济制度的设计与建构
第八章 经济行政权的非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非诉讼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第二节 非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非诉讼法律监督模式的借鉴与完善
第九章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法律监督立法的现实背景
第二节 完善法律监督立法的理性思考
……
参考文献
后记
因此,应当改造再审抗诉权,完善行政诉讼再审抗诉的程序。第一,改变再审抗诉权提起的级别,赋予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的抗诉权。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有权提起抗诉。司法监督权的任务首先是监督同级司法权,然后才是监督下级司法权。司法监督权的对象主要是同级司法机关,次要才是下级司法机关。如果规定法院只受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同级检察院无权监督同级法院,则违背了设立司法监督权的初衷,不符合我国的权力架构体制。第二,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必须亲自审理再审案件,不能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样规定,一是违反对等原则。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都是权力机关产生的司法机关,法律地位平等,同一行政区划级别上的两个机关司法级别同等。作为被监督者的审判机关有义务亲自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纠正本院和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被监督者把自身承担的义务转嫁给下级机关,是蔑视监督权权威的表现。二是违反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就决定了因当事人申请而再审的案件至少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因检察院抗诉而再审的案件则有可能由基层法院审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地位至少应当不低于案件当事人。因此,在再审法院的审级上,检察机关至少应当享受与案件当事人同等的待遇。第三,应当明确规定,再审抗诉没有次数限制。检察机关对再审抗诉后生效的再审裁判不同意的,有权提请其上一级检察机关向作出再审裁判的审判机关的上一级审判机关抗诉。因为一个案件的正确与错误应当有一个结论,法律监督不应当因被监督者的反对而不了了之。按照这样的程序,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 ……
《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利益衡平的视角)》(作者张雪樵)从利益衡平与公正执法的关系入手,对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理论进行了系统论述,特别是朴素正义等法哲学概念的提出应合了时代命题,奠定了本书的理论价值。 本书分为九章内容,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