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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后续研发与专利纠纷解决

张乃根,陈乃蔚 主编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乃根,陈乃蔚 主编  

页数:

259  

前言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年底又通过了新修订的《专利法》。这一切都是为了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围绕这一目标的实现,在最近几年连续进行有关技术转移的课题研究,出版了《知识创新与技术转移》(2005)、《技术转移的法律理论与实务》(2006)和《技术转移与公平竞争》(2007)三册论文集,在2008年又先后开展了“技术转移与后续研发的知识产权”、“专利纠纷解决的新问题研究”课题。通过公开征文和举行两次专题研讨会,收到了上海、北京、武汉、沈阳、南京等地以及日本贸易振兴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的近40篇论文。现将其中一部分汇编成册出版,以期进一步与国内知识产权界同仁交流。  本论文集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技术引进与后续研发及比较”含11篇论文。其中,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乃根教授负责的课题组论文“我国技术引进与后续研发的若干问题”和马忠法副教授的“我国技术引进及相关后续研发问题研究”,从总体上分析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技术引进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及尚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技术引进机制、促进建立创新型国家的一系列建议;宝钢知识产权部首席工程师付江等撰写的“技术引进后的再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兼谈宝钢的技术创新实践”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等的“中国汽车业知识产权保护及对策”、同济大学江清云博士的“中国船舶设备许可生产模式的审视和实证研究”和美国富理达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林松律师等的“中国生物技术研发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四篇论文,从钢铁业、汽车业、造船业和生物技术产业等领域较全面地总结了我国技术引进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教训,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上海知识产权学院詹宏海讲师等的“知识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和沈阳工业大学易玉教授等的“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研究”这两篇论文涉及了技术转移和后续研发中的重要交易环节;上海财经大学魏玮博士的“我国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的公共服务措施研究——基于欧盟IRC计划”、华中科技大学郑友德教授等“韩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法律研究”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驻北京代表处知识产权部主任谷山稔男的“日本技术转移的中介服务”等文章分别评介了欧盟、韩国和日本在促进技术转移和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成功经验,非常值得我国政府和企业学习、借鉴。

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组织开展的技术转移、后续研发及专利纠纷解决的相关课题及会议学术论文集。本书收录论文20篇,内容包括我国技术引进与后续研发及比较、专利纠纷解决的新问题及比较两个部分。作者有著名学者、律师、法官以及企业知识产权部的从业人员。入选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企业技术转移的具体操作及知识产权法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张乃根教授,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复旦-飞利浦知识产权合作项目负责人,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著有《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2007年第二版)、《中国知识产权法》(1998年)和《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1995年)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我国技术引进与后续研发及比较 我国技术引进与后续研发的若干问题 我国技术引进及相关后续研发问题研究 技术引进后的再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兼谈宝钢的技术创新实践 中国汽车业知识产权保护及对策 中国船舶设备许可生产模式的审视和实证研究 中国生物技术研发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 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研究 我国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的公共服务措施研究——基于欧盟IRC计划 韩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法律研究 日本技术转移的中介服务第二部分 专利纠纷解决的新问题及比较 论单方拒绝专利许可的纠纷解决 “单方拒绝专利许可”的反垄断法问题——美国的典型案例和反托拉斯机构最新执法政策 后续开发的专利侵权风险控制 从几则案例看专利诉讼中值得关注的若干新问题 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研究 中美专利诉讼制度比较 美国与日本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永久禁令——以新的视野审视“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我国技术引进与后续研发及比较  我国技术引进与后续研发的若干问题  一、我国技术引进的法制沿革  尽管新中国建立之后至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曾先后对外签订技术引进合同845项,合同金额为119.7亿美元,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技术引进完全采用行政手段,缺乏相关法律法规。1979年7月8日公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旨在通过合资企业形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1983年9月20日发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技术引进的各项具体原则。可以说,这是我国技术引进的法制建设的开端。随后,《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5年)及其《实施细贝则》(1987年)相继颁布施行。与此同时,深圳、厦门等地也制定了技术引进的地方性法规。技术引进与知识产权休戚相关。引进技术涉及专利、专有技术(know-how)、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保护,均需我国相关知识产权立法。《专利法》(1984年)、《商标法》(1983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等陆续颁布施行。在改革开放后的十多年间,我国较快地初步建立了技术引进的法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我国技术引进的法制仍沿袭了传统的审批制。如《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由受方在签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提出申请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决定批准与否;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指明了《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优先适用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引进的审批制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技术引进,如《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的六十天审批期过长,影响技术引进的速度;凡技术引进合同,都须经审批,行政管理色彩太浓。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颁布实施了新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废止了完全审批制,将进口技术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大类进行管理。除禁止和限制类的技术进口,其他技术均可自由进口,实行合同登记管理。该登记不是合同本身生效的前提,只是办理外汇、海关等手续的凭证,这样就有助于促进技术引进。至此,适应我国加入WTO,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技术引进法制已基本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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