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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

侯瑞雪 侯瑞雪 法律出版社 (2009-01出版)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侯瑞雪 法律出版社 (2009-01出版)  

作者:

侯瑞雪  

页数:

208  

前言

法律出版社一向以推进法学学术研究为目标,为法律学人提供了良好的交流平台。承蒙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哈工大法学文丛》这一学术项目的帷幕徐徐拉开,这无疑是哈工大法学院向学界同行集中展示学院教师学术研究成果、拓宽和深入与专家学者交流的一个极好机会。同时推出这些成果,也是纪念哈工大法学院成立三周年和哈工大法学专业建立十周年的极好形式。我非常高兴应法律出版社本文丛负责人易明群女士之邀,写几行文字,对哈工大法学院的学术研究略作介绍,以为本丛书之序。在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哈工大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背景中,哈工大法学院于2005年底正式成立。学院现有教职工31名,其中全职教师26名。学院师资队伍的突出特点是国际化。首先是师资队伍结构的国际化,拥有15位来自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学术组织的海外客座教授群,分别担任学院的客座教授和长期合约教授,这些知名专家学者频繁来学院讲学交流。

内容概要

  《“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主旨是通过反思“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和有效性,检视“国家-社会”框架的限度及其理论预设,进而探讨在此框架下展开的中国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很多中国法学研究者在运用“同家-社会”框架对中国现实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中,并未对框架的限度和预设保持足够的警醒,反而有神化该框架的倾向。“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是西方现代性图式所赋予的,由于该框架在分析和解释转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的简单性,致使其解释效力具有有限性。而且,“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受到西方现代性理念的支配,所以无法切实把握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并且也不能提供一种评价和指引中国的法制建设方向的理论模式。因此,对“国家-社会”框架以及该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进行反思性研究是必要的。通过这一反思进路和视角的转换,我们才能洞见到“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的问题所在,并为其走出困境提供一种可能的出路。

作者简介

侯瑞雪,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空间法研究所副昕长。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已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期刊上发表十多篇论文。

书籍目录

导论一、问题的建构二、论题的限定三、“国家-社会”框架的来源与内涵(一)“国家-社会”框架的来源(二)“国家-社会”框架的内涵(三)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概念界定四、分析进路的设定第一章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与“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述评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述评(一)背景、问题与意义(二)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主要争点及其转向(三)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存在的问题二、“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之现状分析(一)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观的论争(二)市民社会与部门法研究(三)“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第二章 西方市民社会及“国家-社会”框架的形成和发展一、市民社会理论复兴的背景及其概念之分梳二、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及“国家-社会”框架的演化发展(一)现代性的兴起与欧洲市民社会理论之形成(二)现代性的危机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与衰落(三)现代性的重建及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四)小结第三章 反思“国家-社会”框架及该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一、反思“国家-社会”框架(一)反思现代性理念(二)“国家-社会”框架的限度分析二、反思“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观的转向(二)“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l第四章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为个案的进一步反思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概览(一)民间法研究成为焦点之缘由 (二)民间法习惯法之概念界定二、反思“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一)反思“法律文化论”中的习惯法研究(二)反思“本土资源论”中的民间法研究(三)中国法学论者对“国家-社会”框架的有限反思第五章 展望“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l一、思维方式的转变二、研究视角的转换三、托依布纳的自创生理论给我们的启示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提倡“过程一事件”的分析策略,他们都把国家和社会关系视为一种过程。这种在过程和关系中所进行的乡村研究,主要是为了摆脱社会学传统中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从而更切实地把握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相比之下,“国家一社会”框架下的中国乡村法律研究也存在上述三个方向的研究进路,其总的特征表现为:1.对国家和社会两个分析单位作了整体化和实体化处理,掩盖了分别发生在国家与社会内部的差异、分歧、冲突和互动,并且用宏观的框架去分析乡村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尽管梁治平指出:“无论国家与社会还是正式法与民间秩序,所有这些都不是具有明晰边界并且能够严格区分的内部同质的实体,它们之间也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和紧张。”[1]但是,他仍然认为国家法律在向下渗透的过程中发生了改变,乡土社会被国家的政权力量深刻改变;他虽然注意到了国家与社会的非均质的特点,但他仍在“国家与社会有明确边界”的前提下进行研究;他的“国家/社会连续统论”仍然是传统的整体性和实体性的国家社会观,并未摆脱实体论的、整体性的宏大研究方法。2.法学论者主要关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他们往往将政府制度及其组织看做是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经验中转化为国家的正式制度与民间社会的非正式制度的关系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区分仅仅意味着两种不同制度体系的区分。这种制度分析视角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而言,无疑是遮蔽了社会行动者的能动作用。3.用国家和社会的内部视角遮蔽了外部视角,也就是说在分析乡村社会法律秩序时忽视了全球化的大背景,未能把握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秩序的形成之影响。尽管有的论者(如强世功)对法社会学中的“国家一社会”框架进行了一定的反思和批判。

后记

漫天飘雪,轻舞飞扬。在冰城寒冷的日子里,我的第一本专著终于诞生了。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上经过修改而成的。本书主要探讨“国家一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之间存在的关系,并对这一框架下的法学研究进行反思性的探讨,以期对我国法学的未来发展有所裨益。本书的写作前后大约有四年时间,经历了剥茧抽丝般的漫长与艰难,它已然成为我求学生涯的一个见证。回想起在吉林大学六年多的读书生活,感慨万千,不知从何说起。总之,读书讨论使我获得了思想的历练,为人处世使我明白了生活的真谛。在此,我要感谢我的博士导师邓正来先生,没有他在学业上的指导和帮助,我不可能完成本书的写作。同时,我也要感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导师组对我的教导,感谢我的博士同学和邓师门兄弟姐妹给予我的批评和帮助。我也要感谢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的赵海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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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是关于研究“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的专著,书中的主旨是通过反思“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和有效性,检视“国家-社会”框架的限度及其理论预设,进而探讨在此框架下展开的中国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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