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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裁判案例

公丕祥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公丕祥 主编  

页数:

435  

字数:

505000  

前言

纵观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历程,总结审判经验,作为重要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人民司法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历程,就是对审判经验不断总结的过程;而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的过程中,人民司法的内涵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弄清哪些是正确的需要坚持,哪些是不足的需要改进,发现新规律,指导新实践,这对于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推动司法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4月以来,江苏法院紧密联系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紧密联系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紧密联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开展了总结审判经验专项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省法院形成了一大批审判经验总结成果,这对于指导司法审判实践,促进司法公正、优化司法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苏法院审判经验丛书》主要收录了江苏法院审判经验总结成果。该丛书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审判工作经验。主要收录关于司法审判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效能等方面的经验。编辑体例按八篇划分,分别是“服务大局篇、职权配置篇、审判管理篇、监督指导篇、纠纷解决篇、执行工作篇、涉诉信访篇、机制建设篇”;每篇分“经验总结”和“司法文件”两个层级,分别收录相关经验总结材料和涉及的重要司法文件。这部分有三个分册。第1分册收录“服务大局篇、职权配置篇、审判管理篇、监督指导篇”四篇。第2分册收录“纠纷解决篇、执行工作篇、涉诉信访篇”三篇。第3分册收录“机制建设篇”一篇。为便于查阅,该分册在前述每篇分级的基础上,依审判类别不同分为“综合司务、刑事审判、民商审判、行政审判”四节。第二部分为案件审判经验。主要收录案件审判各个环节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处理等方面的经验。编辑体例依同类案件和典型个案加以区分,划分为“类案审判篇”和“个案审理篇”两篇,每篇依审判类别分为“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四类。

内容概要

善于总结经验,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法宝,也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动力。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对总结审判经验优良传统的认识,认真总结审判经验,这对于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十分迫切,十分必要。2008年4月以来,江苏高院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总结审判经验专项活动。这套丛书,是江苏法院总结审判经验专项活动成果的集中展示。希望这套丛书的面世,能够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启示和借鉴。

书籍目录

刑事 1.孙宪禄劫持航空器案(1994年) 2.汤少痒故意杀人、放火案(1996年) 3.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1996年) 4.江都市春风皮鞋厂、朱炳全行贿案(1998年) 5.郭庆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1999年) 6.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2000年) 7.孙爱勤介绍贿赂案(2002年) 8.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2003年) 9.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2005年) 10.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2005年) 11.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2006年) 12.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2006年) 1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2009年) 1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09年)民事 15.徐永北诉江苏省日用化工研究所奖金、奖励费纠纷案(1990年) 16.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1996年) 17.张月英申请宣告陈炎死亡案(1996年) 18.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00年) 19.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2001年) 20.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001年) 21.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2002年) 22.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2002年) 23.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2年) 24.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02年) 25.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2003年) 26.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2004年) 27.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005年) 28.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2006年) 29.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 30.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2006年) 31.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2006年) 32.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06年) 33.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006年: 34.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6年) 35.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6年) 36.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7年) 37.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素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2007年) 38.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2008年)……商事知识产权及涉外行政执行

章节摘录

刑事孙宪禄劫持航空器案被告人:孙宪禄,男,25岁,原系天津市第二炼钢厂工人,1993年12月14日被逮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宪禄犯劫持航空器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宪禄从1993年7月起,即着手实施劫机的犯罪预备活动。1993年11月26日,孙宪禄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同月28日14时,孙宪禄携带早已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宪禄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宪禄在南京机场被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黄芳、王晓鸣、金晓芹、吴晓刚、李灵洁、胡鸣波、赵长进的证言证实。物证有现场提取的火药、引燃线、火柴等,经被告人孙宪禄当庭辨认,确认为其所带之物。孙宪禄所携带的火药,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黑色火药。孙宪禄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宪禄精心预谋,以引爆火药的胁迫手段劫持航空器,严重破坏正常的航空秩序,危害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应予严惩,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宪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该院于l994年1月13日判决:被告人孙宪禄犯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宪禄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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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裁判案例》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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