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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团体研究

石碧波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石碧波  

页数:

429  

Tag标签:

无  

前言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其中民法主体制度当然是一个核心方面。立法设计民事主体制度时,我们必须对非法入团体的权利能力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这是民法学界争论较大的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们长期以来致力于解决的问题。近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曾与德国、日本等国外学术机构数次联合举办关于中国民法典立法的国际研讨会,其中多次涉及这一问题。2002年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召开的民法典立法研讨会上,对非法人团体的争议持续整整一天,最后也没有结果。2003年10月,我们与日本日中比较民法研究会共同组织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讨会上,也曾专门就总则立法进行了专题研讨,其间争议最为激烈的论题就是“非法人团体”的权利能力问题。本书作者也在会上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内容概要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其中民法主体制度是一个核心方面。本书作者所关注的问题,既是民法发展中长期为国内外学者所争议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我国制定民法典所不能绕过去的一个实践问题。可以断言,非法人团体的主体性问题,是任何一个于21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都必须直面的一个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正是民法典发展的历史赋予我们当代中国民法学者和立法工作者的神圣使命。 本书资料翔实,论证精细,见解独到,是时至目前我国关于非法人团体最全面、系统的的研究,其学术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非法人团体的意义 第一节 非法人团体的概念  一、概论  二、“非法人团体”之内涵与外延 第二节 非法人团体的民法地位  一、非法人团体是民法主体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非法人团体是民法主体制度演进到现代社会的产物第二章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之比较 第一节 概念及特质  一、概念  二、特质 第二节 分类  一、法人的分类  二、非法人团体的分类 第三节 成立条件  一、法人的成立  二、非法人团体的成立 第四节 机关、代表机关或代表人  一、法人的机关  二、非法人团体的机关 第五节 民事责任  一、法人的民事责任  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责任第三章 依法登记的非法人企业 第一节 概念及特质  一、概念  二、特质 第二节 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  一、概念及意义  二、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成立的条件  四、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的机关 第三节 非法人私营企业  一、概念和意义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三、合伙企业 第四节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一、概念  二、特质  三、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  四、非法人外资企业  五、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五节 非法人企业集团  一、概念及特质 ……第四章 筹备中的法人第五章 无权利能力社团第六章 无权利能力财团第七章 法人分支机构第八章 家第九章 合伙第十章 隐名合伙第十一章 非法人团体主体化的价值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二、特质  非法人企业除了具有非法人团体的一般特质外,还有自己的特质。  (一)合法性  首先,非法人企业从成立起,就是依法经过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登记的,是依法设立、依法登记的企业。其次,从经营管理过程来看,非法人企业依法运行,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纳税、依法待遇员工、依法进行企业提留和投资人消费,即从成立到管理的各环节和方面均是在法律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控下活动,其组织存在和代表人行为均于法有据,故具有合法性。此点是它与无权利能力社团和无权利能力财团等不登记团体的最大区别,可谓自身的一大特质。  (二)非法人性  非法人性是非法人企业的第二个特质。非法人性,是指非法人企业,虽是经依法设立的企业,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即无权利能力,从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但是,非法人企业虽无人格,也并非无行为能力,相反,这类企业的民商事活动,丝毫也不受其权利能力的影响。原因何在?国家对此类非法人企业的立法,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实质上赋予了其权利能力,允许其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其他法人企业等主体,进行平等竞争。那么,非法人企业与法人企业相比,是否没有差别了呢?当然不是。首先还是要肯定,在法律上,非法人企业没有法人企业那样全面完整的权利能力。其次,非法人企业不是像法人企业那样,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现在的法人制度,即,美、法等合伙,日、法、我国台湾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都作法人对待后,法人便一改传统的有限责任形式。而形成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列的两种法人责任制度。但因我国并无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之类的公司,也未把合伙明定为法人。因而此处讲非法人企业的法人性特质,主要是从权利能力上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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