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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研究

曾大鹏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曾大鹏  

页数:

32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从法学界关于居住权、典权的立法之争出发,强烈地意识到:只认可土地用益物权,而忽略建筑物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漏洞,并充分地论证了设置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简介

曾大鹏,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书籍目录

导论:关于居住权、典权立法之争的问题意识与研究方法 一、问题意识 二、研究方法第一章 建筑物用益物权的客体、价值及体系 第一节 建筑物用益物权概述  一、建筑物用益物权的概念与性质  二、建筑物用益物权的内容、变动与竞合 第二节 建筑物用益物权的客体  一、民法上客体建筑物的基本界定  二、建筑物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三节 建筑物用益物权的价值衡量  一、建筑物用益物权的内外部价值分析框架  二、建筑物用益物权的价值观念冲突与衡量 第四节 建筑物用益物权的体系构成  一、建筑物用益物权的实然体系构成之比较  二、建筑物用益物权的应然体系建构之思路 本章小结第二章 建筑物役权在现代民法中的错位及其成因 第一节 建筑物役权与地役权的关系  一、民法上建筑物与土地的一般关系  二、建筑物役权与地役权之关系的立法安排 第二节 不动产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一、不动产役权与相邻权的规范配置原理  二、建筑物役权与建筑物相邻权的类型化  三、所有权限制理论的反思 第三节 不动产役权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关系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漏洞与“地役权补充说”的形成  二、“地役权补充说”的漏洞及教训 本章小结第三章 人役权的体系变迁与立法选择 第一节 人役权体系的渊源流变与功能嬗变  一、大陆法系中的人役权体系  二、英美法系中的用益权与信托 第二节 用益权的立法选择  一、用益权的功能:养老,抑或其他?  二、用益权的客体:动产、不动产。抑或其他?  三、用益权的定位:一般的用益物权模型,抑或具体的用益物权类型? 第三节 使用权与居住权的立法选择  一、否定使用权的主要理由  二、关于居住权的初步认识 本章小结第四章 域外居住权的引入价值 第一节 各国居住权立法的内容与特色  一、罗马法、法国法和德国法  二、其他国家的居住权立法例 第二节 居住权制度价值的理论纷争  一、居住权价值之争的学说  ……第五章 中国传统典权的现实意义第六章 长期房屋租赁权的用益物权化结论:关于建筑物用益物权的整体认识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建筑物用益物权的客体、价值及体系  第一节 建筑物用益物权概述  一、建筑物用益物权的概念与性质  在民法或物权法,即使是在用益物权法的著作之中,对于用益物权的分类,只有个别学者如房绍坤先生提出了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权的类型区分,依其见解,“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权是指以建筑物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对于此种界定,笔者持赞同的态度。不过从用语的简洁明了的角度来看,使用“建筑物用益物权”一词即可,因为从物理、常理出发,建筑物都是存在于土地之上的,否则离开土地的建筑物就成了空中楼阁,不强调“地上”也不会引起误解;同时,在法理的角度,土地和建筑物可以分离,如仅针对建筑物设定建筑物役权,而土地上成立相邻权或法定地役权,则土地与建筑物之上各自的权利形态有所不同,此时在“建筑物用益物权”之前冠以“地上”更是没有实质意义。所以,在笔者看来,以建筑物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即为建筑物用益物权。  建筑物用益物权的性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物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  首先应该承认,建筑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下位概念。当然,从更高的层次来说,建筑物用益物权应是民事权利,但这样展开详细的叙述则过于烦琐,此处不再赘述。建筑物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则呈现出与债权明显不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物权的标的为物,债权的标的为给付;物权设定采法定主义,债权(合同权利)的设定采自由主义;物权具有排他性、追及性,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追及性;物权具有公示性而债权不具有公示性;物权具有独立处分性和永久性,而债权一般不具有独立处分性,具有暂时性。如法国民法学中的长期租赁权是被纳入到物权体系的;依魁北克民法,设定于房屋之上的永租权则为物权;而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租赁权则为一种典型的债权形态,虽然存在“债权物权化”的诸多立法动向和理论解说,但其债权的基本定位尚未动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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