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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管理

刘晓峰//杨文忠 中国劳动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中国劳动  

作者:

刘晓峰//杨文忠  

页数:

164  

前言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实训教材,并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根据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实际情况,通过企业调研和反复研讨,本学院与企业专家共同开发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和基于工作过程的系列教材,共11本。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教材内容根据岗位能力培养的需要设置。教材的开发经历了企业调研、提炼典型职业活动、确定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完成典型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能力、根据能力目标配置教学内容的程序。所以,教材内容是围绕能力培养这一主线设置的。  2.教材内容根据典型工作任务流程设置,并在知识的选取上遵循“管用、够用、适用”的原则。  3.教材结构有利于“学训一体”“任务驱动”教学方法的实施。本套教材结构不完全统一,但都划分为学习任务、任务描述、提交成果、学习引导、学习过程、知识链接等几个层次,有利于先进的教学方法的实施。  在上述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很多国内同类教材、兄弟院校的相关教材及网络资源。在此,对给予教材编写帮助的单位、领导、同行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同时,由于时间关系和编者的水平有限,教材中的错误在所难免,恳切希望广大读者对教材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时加以完善。

内容概要

本教材以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为载体,全面介绍了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的设置、岗位职责的划分、企业经营管理、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采掘作业计划的编制、矿井采掘生产作业组织和矿井质量管理等内容。  本教材是按照矿山企业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能力需求,按照企业管理的工作程序,任务驱动、学训一体的教学流程选取组织教材内容,符合国家高职教材开发的最新思路。本书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教材之一,也可供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

书籍目录

学习情境1 企业设立与组织 1.1 企业设立  【学习目标】  【任务描述】  【提交成果】  【工作引导】  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二、注册公司设立登记  【知识链接】  一、公司的含义与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提交资料 1.2 企业组织  【学习目标】  【任务描述】  【提交成果】  【工作引导】  一、确定组织机构的设计基本方针和原则  二、进行职能分析和职能设计  三、设计组织结构框架  四、联系方式的设计  五、管理规范设计  六、人员配备与培训  七、各类激励制度设计  八、反馈和修正  【知识链接】  一、为什么要研究组织设计  二、企业组织设计遵循的原则  三、企业组织设计考虑的因素  四、职能设计  五、组织结构设计  六、职权配置与规范设计  七、制度规范的功能与类型  八、制度规范的制定与执行  九、制度化管理  【小结与梳理】  【思考与回答】  【案例与实训】学习情境2 企业经营管理 2.1 企业经营环境分析  【学习目标】  【任务描述】  【提交成果】  【工作引导】  一、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分析  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分析  三、企业经营战略与选择  【知识链接】  一、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目标和计划  二、企业经营环境分析  三、企业经营战略与选择 2.2 企业经营决策方法与应用  【学习目标】  【任务描述】  【提交成果】  【工作引导】  一、调查研究,分析情况  二、发现经营问题,确定经营目标  三、提出可供选择的可行决策方案  四、评价选择经营方案  五、经营决策的执行和反馈  ……学习情境3 矿井生产计划编制学习情境4 矿井生产过程组织学习情境5 企业劳动管理学习情境6 质量管理与控制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法》第30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对公司的存在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章程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来共同制定,以使章程反映全体投资者的意志。而“共同制定”并不等同于共同起草,只要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表示同意了所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本,承认了该章程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就应当认为该章程是“共同制定”的。此外,《公司法》还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予以了明确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所列举的前7个事项都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必须记载,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章程无效。其中关于的出资时间的记载,是《公司法》规定的分期缴纳资本制度的配套规定。至于第8项的记载规定,授权股东会自愿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外的事项,充分体现出了对于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条件。公司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然后在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运作的,所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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