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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注解与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

148  

内容概要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0 99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由此可见,《条例》把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首先,《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予以公开。《条例》还根据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政府信息的定义 第三条 组织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 第四条 工作机构和具体职责 第五条 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六条 及时、准确原则 第七条 协调机制 第八条 保障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主动公开的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机制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开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场所 第十七条 公开主体 第十八条 公开期限 第十九条 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区分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裁量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 第二十五条 与申请人自身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收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请费用的减免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举报制度和救济制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被授权组织的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适用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时间配套法规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注解本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的三个目的:第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知悉政府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是我国公民知情权发展的重要体现。只有知悉了政府信患,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监督权等其他权利,从而确保政府行为的公正和民主。第二,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政府信息,增加行政透明度,不仅是履行我国加入WT0对透明度原则予以承诺的要求,更是全面、深入推进我国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构建阳光政府不仅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滥用公权力等腐败行为,而且有利于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第三,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在信患时代,政府部门掌握的大量信患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可能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公开这些信息,让社会主体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二条 【政府信息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注解本条规定了构成政府信息的三个要素:第一,政府信息的产生者是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授权组织而言,其除了根据授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之外,还有其自身的业务活动,而只有依授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患才属于政府信患,其开展自身业务时所形成的信息则不属于这里所定义的政府信患。第二,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患。首先,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理解。行政机关对外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活动所产生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呢?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活动尽管没有对外行使公权力并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仍然是公共资金运转的结果,同样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行政机关因履行对内管理职能而产生的信息,除了归属于公务员个人从而与其职位无关的信息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之外,都在公开之列。其次,对“制作或者获取”的理解。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无疑会产生和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信息,但是对于这些信息,行政机关并非都有制作或者获取的必要。应当认为,只有那些对于与政府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信息,行政机关才有制作或者获取的必要。这里的“制作或者获取”既包括其自身制作的信息,也包括其获取的他人信息,实际上还包括了其他主体制作但与政府职责的履行密切相关的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3、4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患公开条例>办法》第2、3条;《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组织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一,对于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患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组织领导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由此可见,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已经明确为办公厅,而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却可以在办公厅(室)之外另作选择。第三,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本条第2、3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都集中体现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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