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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7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目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第二条 立法目的第三条 适用范围第四条 空间效力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一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的转移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第四十一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第四章 回避第四十五条 回避的对象、条 件和方式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第四十八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范围第五十条 诉讼权利义务第五十一条 自行和解第五十二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第五十三条 共同诉讼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第六章 证据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第六十六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第六十七条 公证证据第六十八条 书证和物证第六十九条 视听资料第七十条 证人作证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第七十二条 鉴定结论第七十三条 勘验笔录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间第七十五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第七十六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第二节 送达第七十七条 送达回证第七十八条 直接送达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第八十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第八十一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第八十二条 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第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章节摘录

1.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2.对于属于仲裁范围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一旦选定仲裁,当事人应将纠纷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条【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2)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所谓自愿,即双方都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并且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是自愿的。在我国,就一般民事案件而言,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接受法院调解,调解程序就不能启动,即使启动也应当终结。所谓合法,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时,在程序上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本条一般结合民事诉讼法第8章规定的内容来考察,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调解分为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本条规定的是诉讼中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其次是仲裁中的调解及其他行政性调解。第二、除了离婚诉讼等少数案件外,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在一审、二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审终审的案件是例外规定,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非诉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就裁定本身可以认为是一审即告终结。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论权,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予以保障的重要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对于辩论原则,应注意:(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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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配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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