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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请示答复·指导案例(行政卷)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

681  

字数:

147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请示答复指导案例(行政卷)》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司法文件,包括各审判业务庭的内部参考文件和个案批复;精选指导案例、相关法律文件,方便读者系统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请示答复指导案例(行政卷)》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及其他司法文件合为一体,并对重要的司法解释以脚注形式进行法条链接,是办案实用工具书或研究借鉴资料的上乘之选。
细分若干子类别;每一子类别下的司法文件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请示答复、指导案例、法规链接分类编排,同一类别的文件按文件的重要性、发文的时间编排,方便查找。

书籍目录

行政实体篇
行政诉讼篇
国家赔偿篇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被告辩称:原告将泉州市公证处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被告出具的公证书,属于告错时象且程序错误,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出具的(2004)泉证民字1441号公证书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没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查明的事实:2004年7月26日,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员工刘祥生在福建省范围内对销售、复制涉及侵犯该公司专有权利音像制品之行为调查取证事宜,委托权限包括:对盗版行为进行调查,申请公证机关对盗版行为进行公证等。此后,泉州市公证处就办理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系列证据保全的管辖问题向泉州市司法局提出请示。9月13日。泉州市司法局认为这起公证涉及泉州市辖区内的7个县、市、区,分散办理不利于便民等,决定由泉州市公证处派专人办理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的一系列证据保全公证。同年10月9日,被告作出(2004)泉证民字第144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证事项保全行为;2004年9月18日13:00,公证员丁清波、黄晓帆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祥生来到晋江市安海镇成功东路“晋江市安海时代音像店”,刘祥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芭比娃娃最新专曲》等5张VCD碟片及《闽南语唱翻天》等2张DVD碟片,刘祥生交款后向商店销售人员索取正式发票,但遭拒绝,销售员只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张,刘祥生的购物过程由公证员丁清波、黄晓帆现场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的外包装进行复印,并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兹证明:(1)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与申请人留存的原件相符;(2)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其余复印件与所购物品的外包装原件相符,所购物品留存于我处。2006年8月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制权诉讼,要求判令王尔聪立即停止销售《芭比娃娃最新专曲》、《闽南语唱翻天》等7种侵权音像制品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4000元等。该案审理过程中,王尔聪提起本案诉讼。【审判】法院认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原告对被告作出的(2004)泉证民字1441号公证书有异议,但因被告所作的公证事项是保全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行为发生的事实,被告不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的事项不享有民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故原告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而起诉被告,要求撤销公证书,属被告主体有误,其要求撤销公证书的主张不属于《公证法》第四十条所调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务件。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尔聪请求撤销被告泉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4)泉证民字1441号公证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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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请示答复·指导案例(行政卷)》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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