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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公司案件观点集成

刘言浩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刘言浩 编  

页数:

355  

字数:

344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典型案例不仅弥补了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而且通过某一具体案例创设出新的法律原则或判案规则。本丛书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进行了评析。阅读刘言浩主编的《法院审理公司案件观点集成》,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某一类型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

作者简介

刘言浩,男,河南省浙川县人,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上(1999),比利时根特人学欧洲法与比较法硕上学位(2003),复旦大学比商法学士(2011),现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法官、审判员。兼任中国国防工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顾问、国家检察官学院上海分院客座教授、国家法官学院上海分院兼职教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和上海政法综治网法学家顾问团顾问,上海市民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航空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领域为民商法、比较法、欧洲法、民事诉讼法。自2000年至今,已出版著作26部(专著1部、主编1部、合著24部),在《法学研究》、《法学》等核心期刊和专业报刊上发表论文、案例评论、研究报告70余篇:参与编写的《法官培训综合教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为全国法院高级法官晋级培训的指定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一、隐名出资人依出资协议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须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
二、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隐名出资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予支持
三、股东协议退出公司不以履行股东变更程序为要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需获审批
五、外国自然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无需审批即可取得股东资格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虚拟股东不享有股东资格
七、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通过场外股权交易获得
八、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后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第二章 股东出资纠纷
一、股东对出资数额和持股比例所作的特别约定应属有效
二、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三、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资不实仍受让股权的,应向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四、股东对增资扩股中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 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公司监事无权提起知情权诉讼
二、公司原股东不享有任职期间的知情权
三、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四、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目的的判断
五、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可以包括原始凭证
六、瑕疵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第四章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一、“刺破公司面纱”——认定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标准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要件
三、一人公司可以依法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四、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时,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
六、股东未出资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作价出资,期满收回土地不构成抽逃出资
第五章 股权转让纠纷
一、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
二、股权变动登记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股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四、发起人可在禁售期内预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转让须经夫妻双方同意
六、股权隐名持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股权登记的信赖
七、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特殊条件
八、持股会职工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
第六章 公司决议纠纷
一、仅以公告形式作出的股东会通知不能视为有效通知
二、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为合法性审查
三、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瑕疵的应予撤销
四、公司决议瑕疵之诉不能调解
五、侵害股东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六、诉请变更公司决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七、伪造公司决议的效力认定
八、显著轻微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可不予撤销
第七章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一、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的适格主体
二、在公司未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法院不得迳行判决
三、公司应当按股东大会通过的盈余分配方案进行盈余分配
四、未登记在册的实际出资人可依协议获取红利
五、股东大会通过的盈余分配方案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八章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一、公司虽自认对股东负有债务,仍需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二、股东不得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利益
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的效力认定
五、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合同无效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认定
七、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认定
八、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主体、诉权范围及诉讼调解的特殊程序要求
第九章 公司解散纠纷
一、公司解散诉讼中公司及股东诉讼地位的确定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
三、公司决议解散后股东又请求解散公司的不予受理
四、公司实际停业时公司僵局的认定
五、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请求解散公司的应予支持
六、股东均等持股形成的公司僵局的认定
第十章 申请公司清算纠纷及清算责任纠纷
一、公司解散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二、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处理
三、公司解散后股东也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
四、清算主体未尽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五、虚假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六、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未及时进行清算的责任承担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会计账簿及用于制作会计账簿的相关原始凭证之外,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对超出范围的部分不予审理。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仅为查阅,且不能有不正当目的。但被告佳德公司原股东张育林现为“颐景华庭”工程承包人广厦公司派驻管理工程的项目经理,因佳德公司和广厦公司之间涉及巨额工程款的仲裁案件未决,与佳德公司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书和四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均有张育林签字,四原告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证明张育林与本案知情权纠纷的发动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证明四原告在诉讼前后与张育林之间一直保持密切交往,其提起知情权诉讼程序不能排除受人利用,为公司的重大利害关系人刺探公司秘密,进而图谋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当利益的重大嫌疑。固然股东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其正当权利,然而一方面从被告佳德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来看,四原告声称“对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知”显然不属实;另一方面,即便四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正当目的,但同时四原告的查阅很可能具有放任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而目前正在审理的佳德公司的仲裁案件,标的额巨大,对比四股东的知情权,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两权相害取其轻,应优先保护公司的权益。四原告可以在仲裁案件结案后或者在证明已经排除查阅会计账簿与张育林的关联性之后,再行主张自己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此外,四原告在2009年4月8日递交公司的《申请书》中称“四申请人准备于2009年4月23日前”至公司行使知情权,但2009年4月14日四原告即至法院起诉,期间仅六天时间,因此,四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前置要件。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的诉讼请求。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四上诉人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置条件。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分为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和质询权。本案中,四上诉人诉请的性质为查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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