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2012-12
姬新江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12出版)
姬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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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责任形态的内涵、侵权责任形态与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责任方式、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一侵权责任与大规模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的责任标准、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的责任适用等。
第一章 侵权责任形态概述 第一节 侵权责任形态的理论与范畴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内涵 二、侵权责任形态与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责任方式 第二节 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形式 一、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四、单一侵权责任与大规模侵权责任 第三节 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的理论研究 一、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的责任标准 二、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的责任适用第二章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第一节 连带责任概述 一、连带责任及其特点 二、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 三、连带责任与其他责任形态的比较 第二节 连带责任的制度价值 一、罗马法上的连带责任制度 二、近现代国家法律的连带责任制度 三、连带责任的制度价值 第三节 连带责任的效力 一、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 二、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 第四节 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 一、《侵权责任法》对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共同侵权行为 三、共同加害行为 四、共同危险行为 五、教唆、帮助行为 六、聚合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上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 二、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三、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三章 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 第一节 按份责任概述 一、按份责任的界定 二、按份责任的法律特点 三、按份责任的责任承担规则 第二节 按份责任的责任承担标准 一、过错程度标准 二、原因力标准 三、过错程度与原因力的适用位序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上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 一、竞合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二、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入侵权 三、复合污染侵权(环境污染中的数人侵权) 四、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第四章 共同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一节 不真正连带责任概述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及构成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制度价值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其他责任类型的比较 第二节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化研究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传统分类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医疗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因第三人过错使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中的不真 正连带责任 四、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中的不真正连 带责任第五章 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第一节 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补充责任的内涵 二、补充责任的法律特征 三、补充责任的性质 四、补充责任与其他责任形态的比较分析 五、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 第二节 补充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一、补充责任类型的理论归纳 二、补充责任类型理论归纳的评析 三、补充责任类型的再归纳 第三节 补充责任的效力 一、补充责任的对外效力 二、补充责任的对内效力 三、补充责任的承担规则 第四节 补充责任的司法适用 一、补充责任承担的实体问题 二、补充责任承担的诉讼程序问题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上的补充责任 一、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 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参考文献
四、单一侵权责任与大规模侵权责任 根据受害人的人数、受害的时间以及因果关系等,可以将侵权责任分为单一侵权责任和大规模侵权责任。 (一)单一侵权责任 单一侵权责任,是指传统上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数目有限的侵权,尤其是一个加害人对一个受害人的侵权是其中的典型形态。对于单一侵权,有学者认为,其不应与大规模侵权相对应,理由是:(1)单一侵权并非侵权法常用的概念; (2)单一侵权容易理解为单一侵权责任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应的概念应当是“共同侵权行为”,而在非大规模侵权中也有主体为一人以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等。因此,单一侵权无法与大规模侵权相对应。②我们认为,单一侵权与大规模侵权的划分,不是仅依侵权人的数目为标准所作的理论分类,而是同时考虑到受害人的人数以及侵权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等多个因素进行的分类,将单一侵权与共同侵权对应,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因为共同侵权不仅要求侵权人为数人,更重要的是共同侵权须数个侵权人间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没有意思联络,即便侵权人有数人也不能按共同侵权来对待,所以将单一侵权与大规模侵权对应是合理的。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 在我国传统侵权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出“大规模侵权”这一名词,更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大规模侵权的研究也是涵盖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代表性的观点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其中包括大规模侵权。理由是:第一,规模大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规模小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行为,都包含在这个概念之中。第二,大规模侵权,并不是侵权行为的质的规定性发生了变化,而是在侵权行为的质的规定性不变的情况下,主要是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量的变化。 ……
侵权责任形态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个具体范畴,其基础理论、基本内容、承担标准以及在具体的侵权行为中如何适用,特别是在共同侵权行为(有学者称数人侵权)中如何正确适用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等不同责任形态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仍需要进行体系性的研究,这也是姬新江编著的《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研究此论题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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