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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刑事法小全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564  

内容概要

本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300余件,内容全面、编排科学,适合于法律职业人士、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师生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使用。

书籍目录

一、刑事实体法编 1.综合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3.14修订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13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9.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2.29)  ·请示批复   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2000.6.29)  ·司法业务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1997.9.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1997.12.3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2000.6.5) 2.犯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12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9.30)  ·请示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2000.5.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8.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1.13)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4.1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10.15)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3.1)  ·司法业务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3.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3.刑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4.10) 4.刑罚的具体运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10.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5.25)  ·请示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9.17)  ·司法业务文件……二、刑事程序法编

章节摘录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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