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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

柳建龙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柳建龙  

页数:

172  

Tag标签:

无  

前言

2009年年末,建龙找到我,请我为他即将出版的论文《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以印度为中心》作序。作为指导老师,听说自己学生的博士论文要出版,我心里很高兴,所以立即就答应了。建龙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他2003年秋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当时虽然非我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然而,他勤学好问,经常问我一些专业领域的问题,而且能够在讨论中坚持自己的观点,给我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当学术界比较关注西方宪政经验时,他从另一个视角关注发展中国家宪法制度。2005年他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我的指导下攻读博士学位。我根据他的学术背景、研究兴趣与外语等情况,建议他选取印度宪法作为博士论文研究方向。之后他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到印度西孟加拉国立法科大学研习印度宪法,并于2008年3月初完成论文的写作任务,同年5月提交并答辩后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后,他根据答辩委员提出的一些建议和新的文献资料,对论文进一步修订,完成了本书的写作任务。本书以我国学者较少关注的印度宪法作为研究对象,较系统地概括了国内外研究印度宪法的研究成果和基本脉络,系统地梳理了印度最高法院对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的历史,并对印度最高法院对宪法修正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实定法基础、政治和经济基础,以及审查基准和方法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为证成宪法修正案的可司法性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学者较少关注的印度宪法作为研究对象,全面地介绍了国内外研究印度宪法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脉络,着重梳理了印度最高法院对宪法修正案合宪性审查的历史,对印度最高法院进行宪法修正案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实定法基础、政治和经济基础、审查基准和方法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对印度最高法院判断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所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较为深入的学理分析。 本书以一个发展中大国的宪政道路和宪法制度为研究对象,为学术界进一步研究修宪权限制的有关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料与方法论基础,为国内的宪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拓宽了我国宪法学研究的领域,丰富了比较宪法学体系。

作者简介

柳建龙,1979年生,福建惠安人。现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分别于2002年、2005年、2008年获得经济学学上学位(福州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11月~2008年3月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作为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印度西孟加拉国立法科大学研习印度宪法;2010年年初获本年度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和国家法研究所奖学金资助在该所从事宪法学研究。目前研究领域: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国家赔偿法。

书籍目录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一)中国内地的研究现状 (二)印度本国的研究现状 三、本书的结构安排 四、基本研究方法第一章 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的历史 一、第一阶段:不予审查阶段 (一)Sankari Prasad案判决 (二)Sajjan Singh案判决 二、第二阶段:矫枉过正——宪法修正案=一般法律 三、第三阶段:基本特征基准的确立 (一)Kesavananda Bharati案判决 (二)lndira Nehru Gandhi案判决 四、第四阶段:基本特征基准的巩固与发展 (一)Minerva Mills Ltd.案判决 (二)Waman Rao案判决 (三)A.K.Roy案判决 (四)Raghunathrao案判决 (五)P.Sambamurthy案判决 (六)L Chandra Kumm‘案判决 (七)Kihoto Hollohan案判决 (八)M.Nagara5f案判决 (九)I.R.Coelho案判决第二章 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的基础 一、审查的必要性 (一)修宪程序可能存在重大明显瑕疵 (二)修宪权的行使可能越权 二、审查的实定法基础 (一)宪法是最高法 (二)宪法修正案不是普通法律 (三)宪法的修正存在程序上的限制 (四)宪法的修正存在实体上的限制 (五)最高法院作为宪法“解释者”和“守护者” 三、审查的学理和实践基础 (一)学理基础:自然法学的复兴 (二)实践基础之一:“政治问题基准”的淡出 (三)实践基础之二:巴基斯坦的经验 四、审查的经济和政治基础 (一)印巴分治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与失败的社会革命 (二)宪法上权力构造的失衡与调整第三章 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的判断标准 一、基本特征基准的概念 二、基本特征基准的内涵 三、基本特征的界定标准 (一)特征基准 (二)宽度基准 (三)运行基准 四、基本特征基准的批评及其消解 (一)缺乏文本依据与宪法中潜在的证据 (二)不确定性与宪法解释 (三)侵害“基本特征”与分权制衡第四章 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一、合宪性推定原则 二、限定性合宪解释原则 三、可分性原则 四、裁定后向适用原则结论参考文献索引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在1967年Golak Nath案判决作出之后,有关最高法院对于宪法修正案合宪性审查问题的争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激烈程度。在该案判决中,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采取了一种“机械的”方式对文本进行解读,并强调宪法第368条中对于修宪权未作任何规定,其只能从有关议会立法权的推导得出;且从形式上看,宪法的修正程序与立法程序并无不同,为此,宪法修正案实质上就是宪法第13条所谓的法律,而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故而最高法院对于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问题可以进行审查。甚至时任印度首席大法官的SubbaRao,在Golak Nath案判决作出之后不久,也非常主动、积极地参与有关这一判决的争论。⑧对于此种见解,H.M.Seervai在其所著Constitutional Law of India(1967年第l版)中进行了十分激烈的批评,他的攻击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宪法修正案是否是法律?这与当时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一致,反对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第368条的机械解读,并强调修宪权与立法权、宪法修正案和一般法律之间的差别;二是裁定后向适用原则上,认为其构成法官造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法官的篡权,篡夺了修宪权。Durga Das Basu教授亦认为最高法院此案判决的逻辑是完全错误的,应当予以推翻。Dieter Conrad教授在Golak Nath案判决后,将其前述讲演稿进行修改,以Limitations D,Amendment Procedures and the Constituent Power为题公开发表。最高法院在Kesavananda Bharati案判决更援引该文以证明修宪权的行使存在界限。

后记

自己的第一本专著即将付梓,与其说有几分欣喜,毋宁说更多的是忐忑与不安。熊十力先生在谈为学之道时,曾经批评说:“不善学者,忘其自己汲汲而问世,或且愤世之无可如何,不省自己之无可如何。”而不幸的是,自己恰恰是这么一个“不善学者”,严于“责”人,疏于律己。几年的学习,或者还有研究,成就的只是满腹牢骚,学问之事慵懒依旧,仍只是半路出家的功夫。尽管这本书是在自己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做了适度修改形成的,其完成早在2年之前,而且自己为了完成论文,还“出人意料”地去了印度四个月,然而,才疏学浅,错漏不免,为此,文责的交代实非赘言。而在此之前,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本专著的完成,特别是博士论文更是如此,总是在许多人的指导和关爱之下完成的。就此而言,我首先需要感谢的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韩大元教授和MallendraPalsingh教授。韩老师在我攻读博士的这几年里,不仅对我的学习与研究严以约束,言传身教,而且在经济上提供了诸多资助,使我在困顿中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至于博士论文的指导,虽然时隔千里,然而韩老师的指导从未因为距离而有所迟延,这实非以这里的只言片语所能够感谢的。而sin曲教授,则是因缘际会,由林峰教授介绍认识,之后我获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支持,到加尔各答的西孟加拉国立法科大学(wBNUJs),在韩老师和singh教授的共同指导下进行我的博士论文撰写工作。虽然我用的是中文,教授无法直接阅读,然而关于文章的架构安排以及具体的问题我也常常以我稍显蹩脚的英语求教于他。教授则无论事之巨细,有问必答,且详尽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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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以印度为中心)》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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