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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联法规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17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关联法规”系列是一套实用法规汇编,着眼于为普通大众和法律院校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相关课程时便利地查找相关法律依据。 本系列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规,以之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最大限度地突出本系列图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  本系列有以下主要特点:  (1)权威专家导读: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主体核心法规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与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2)附加法条主旨:主体核心法规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 (3)关联法规精选:关联法规是在某一方面对主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四节 房屋租赁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章节摘录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十条[登记发证制度]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使用权登记申青与权证颁发]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也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正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旨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疗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郎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舌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六十三条[产权证书的颁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非法出让使用权处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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